两人共同房产怎么变更成一个人的 房产

日期:2022-04-09 08:00:31     提问者:134****1734    

4个回答

  • 136****8028

    2022-04-09 14:52:02

    1、认定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不是以房产证上记载的是双方姓名还是一方姓名为标准。婚后只要是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不论是登记在双方的名下还是丈夫或者妻子一方的名下,都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2、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和一方名下,在法律后果上存在的主要区别。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房产发生对外转让时,需要夫妻双方作为转让方共同签字认可。在办理房产过户时,需要双方共同到场。而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对外转让时,只需要一方作为转让方签字认可。登记过户时,一方到场即可。从这个意义上说,将夫妻双方一并登记为产权人,虽然在今后房产转让时,手续要繁琐一点,但可以有效地避免一方以较低的价格恶意转让房产,从而有助于加强夫妻双方对房产的共同控制力度。
    3、目前,有的地方房地产主管机关在办理私人所有的房产过户手续时,会要求所有权人提供其结婚证或者未婚证明(如户口簿)。在确认所有权人已婚的情况下,所有权人办理房产转让等过户手续时,如果其配偶不到场,则必须取得其配偶的书面同意,并提交《配偶同意确认书》。这种做法如果能够得到普遍推广的话,对于加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防范一方恶意转移房产将是非常有利的。
    4、房产在夫妻婚姻存续期内,如已出房产证,房产证上是一方名字,另一方可以到房管局直接办理增名手续,费用一百多。除上面情况外,任何的增名、更名、改名手续,都相当于将房产全部或部分买卖或赠予给别人。按相关买卖或赠予的手续缴纳相关国家规定的税费。按上面说的,夫妻共有房产,需夫妻双方去办理过户手续,双方本人都要亲自到场。那就不存在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下过户给别人了。除非一方能骗另一方去公证处办理一份全权委托一方去买卖过户房产的全权委托书。到公证处办理全权委托书也要夫妻双方本人亲自到场签名的。如果房产证是单个人名字,就有可能单个人去卖掉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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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3条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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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4****0893

    2022-04-10 01:11:43

    1、评定房子是不是归属于夫妻夫妻共同财产,并非以房产证上记述的是彼此名字或是一方名字为规范。结婚后只需是用夫妻共同财产选购的房地产,无论是登记在彼此的名下或是老公或老婆一方的名下,都归属于夫妻彼此的夫妻共同财产。
    2、房地产登记在彼此名下和一方名下,在法律法规结果上具有的关键差别。登记在夫妻彼此名下的房地产产生对外开放出让时,必须夫妻彼此做为转让方一同签名认同。在办理房地产过户时,必须彼此一同在场。而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地产对外开放出让时,只必须一方做为转让方签名认同。登记过户时,一方在场就可以。从这种含义上说,将夫妻彼此一并登记为产权年限人,尽管在将来房地产出让时,手续要繁杂一点,但可以合理地防止一方以较低的价钱故意出让房地产,进而有利于加强夫妻彼此对房地产的一同操纵幅度。
    3、现阶段,有的地区房地产业主管部门在办理个人所有的的房地产过户手续时,会规定使用权人出示其结婚证书或是单身证明(如户口本)。在确定使用权人已经结婚的情形下,使用权人办理房地产出让等过户手续时,假如其另一半不上场,则需要获得其另一半的书面材料允许,并递交《配偶同意确认书》。这类作法假如能获得普遍推广得话,针对加强对夫妻夫妻共同财产的维护,预防一方故意迁移房地产将是十分有益的。
    4、房地产在夫妻婚姻生活存续期内,如已出房本,房产证上是一方名称,另一方可以到房产管理局立即办理增名手续,花费一百多。除上边状况外,一切的增名、改名、更名手续,都等同于将房地产所有或一部分交易或赠送给他人。按有关交易或赠送的手续交纳有关国家规定的税金。按上边说的,夫妻一共有房地产,需夫妻彼此去办理过户手续,双方自己都需要亲自在场。那么就不会有一方在另一方不知道下过户给他人了。除非是一方能骗另一方去公证机关办理一份全权委托一方去交易过户房地产的全权负责授权委托书。到公证机关办理全权负责授权委托书也需要夫妻彼此自己亲自在场签字的。假如房本是单独人的名字,就会有很有可能单独人去卖出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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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主头像

    139****1053

    2022-04-09 20:23:41

    1、确定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以房产证上记载的是双方姓名还是一方姓名为标准。不存在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所有权转让给他人的情况。除非一方能骗对方到公证处办理全权委托书,否则一方将买卖转让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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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5****0639

    2022-04-09 17:20:17

    1、确定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以产权证书上记载的是双方姓名还是一方姓名为标准。婚后,只要是以共同财产购买的财产,无论是以丈夫还是妻子的名义登记,都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
    2、房地产登记和一方名义登记的房地产在法律后果上存在主要差异。以夫妻名义登记的房地产转让时,夫妻双方应当作为转让方签字批准。在办理房地产转让时,双方需要共同到场。以一方名义登记的房地产转让时,只需一方作为转让方签字批准。登记转让时,一方可以到场。从这个意义上说,将夫妻登记为业主,虽然在未来的房地产转让中,程序应该有点繁琐,但可以有效地避免一方恶意转让房地产以较低的价格,从而有助于加强对房地产的共同控制。
    3、目前,有的地方房地产主管机关在办理私人所有的房产过户手续时,会要求所有权人提供其结婚证或者未婚证明(如户口簿)。在确认所有权人已婚的情况下,所有权人办理房产转让等过户手续时,如果其配偶不到场,则必须取得其配偶的书面同意,并提交《配偶同意确认书》。这种做法如果能够得到普遍推广的话,对于加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防范一方恶意转移房产将是非常有利的。
    4、在夫妻婚姻期间,如果房产证已经出具,房产证上有一方的名字,另一方可以直接到房管局办理增名手续,费用超过100元。除上述情况外,任何增名、更名、更名手续都相当于将房产的全部或部分出售或赠送给他人。按照有关销售或赠与的程序缴纳有关国家规定的税费。根据上述情况,夫妻共有财产,需要夫妻双方办理转让手续,双方应亲自到场。然后,没有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所有权转让给他人。除非一方能欺骗另一方到公证处办理全权委托一方出售转让财产的全权委托书。在公证处办理全权委托书时,夫妻双方也应亲自签字。如果产权证是单个名称,则可以单独出售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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