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新规来了!都有哪些值得关注? 房产契税政策

日期:2021-08-31 14:05:27     提问者:131****6227    

3个回答

  • 136****8929

    2021-08-31 14:59:06

    1、夫妻过户等六种情形免征契税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简称《契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契税法》第六条规定,有六种情形可免征契税,其中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强化对耕地的保护
    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明确耕地保护责任主体,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规范开垦耕地验收制度,鼓励社会主体依法参与土地整理。加大对破坏耕地、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耕地“非粮化”的法律责任。
    完善土地征收程序。增加征收土地预公告制度,明确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有关费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强化被征地农民参与制度,保障其有效行使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3、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校不得举办民办校
    5月14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正式发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也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其他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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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4****3263

    2021-09-01 02:22:43

    1、夫妇产权过户等六种情况免征契税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通称《契税法》),自2021年9月2日起实施。《契税法》第六条要求,有六种情况可免征契税,在其中包含夫妻关系续存期内夫妻间变动土地资源、房子所有权。
    2、土地法条例全文:加强对耕地的维护
    修定后的土地法条例全文自2021年9月2日起实施。贯彻落实最严苛的耕地维护规章制度。要求我国对耕地推行独特维护,严控耕地变为林地类、草坪、语文园地八等别的农业用地。确立耕地维护责任主体,创建耕地维护赔偿规章制度,标准开荒耕地工程验收规章制度,激励社会发展行为主体依规参加土地整治。增加对毁坏耕地、拒不执行土地复垦责任等违规行为的惩罚幅度,提升耕地“非粮化”的法律依据。
    健全土地资源征收程序流程。提升征收土地资源预公示规章制度,确立预公示理应包含征收范畴、征收目地、进行土地资源现状调查的计划等內容。规定县级以上地区政府理应立即贯彻落实土地征用补偿、安置补助费等相关花费。相关花费未全额及时的,不可准许征收土地资源。加强被征收土地农户参加规章制度,确保其合理履行自主权、参与权、决定权。
    3、执行基础教育的公立校不可举办民办学校校
    5月14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宣布公布,自2021年9月2日起实施。《条例》确立:执行基础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可举办或是参加举办民办高校,也不可变为民办高校。别的公办学校不可举办或是参加举办盈利性民办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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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4****2884

    2021-08-31 16:20:01

    1、夫妻过户等6种情况免除权利税
    2020年8月11日第1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权利税法》(简称《权利税法》),从2021年9月1日开始实施。《权利税法》第六条规定,有六种情况可免除权利税。其中包括婚姻关系生存期间夫妻间变更土地、住房权利。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加强耕地保护
    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落实最严的耕地保护制度。国家规定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地。明确耕地保护责任主体,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规范耕地复垦验收制度,鼓励社会主体依法参与土地整治。加大对破坏耕地、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耕地非粮食化的法律责任。
    完善土地征收流程。增加征地预告制度,明确预告应包括征地范围、征地目的、土地现状调查安排等内容。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时执行土地补偿费、配置补助费等相关费用。如果有关费用不足,不得征收土地。加强被征地农民参与制度,保障其有效行使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3、实施义务教育的公立学校不得举办民办学校
    5月14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正式发布,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条例》明确,实施义务教育的公营学校不得举办或参加民办学校,也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其他公立学校不得举办或参加营利民办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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