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 住房 变更承租人

日期:2014-03-30 00:00:00     提问者:132****2819    

4个回答

  • 132****1144

    2014-04-02 00:00:00

    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即,原承租人的配偶、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父母及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8

其他3条回答

  • 答主头像

    138****8529

    2014-04-01 00:00:00

    如要你想变更公有承租住房的承租人,你需要先与租赁合同上的出租方确认是否能变更到你名下,并确认是否需要办理公证。我们可以办理变更承租人协议书公证。原承租人所有相关的近亲属(其配偶、子女、父母)均需到场办理公证,办此公证需要提供:
    1.租赁合同上的出租方出具的同意变更承租人的证明;
    2.原承租人的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其配偶、子女、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信;
    3.原承租人死亡证明信;
    4.承租合同;
    4.所有人的身份证件;
    5.公证员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公证费400元。公证书五个工作日取。

    查看全文 1
  • 答主头像

    133****3253

    2014-03-30 00:00:00

    【标题】关于《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内容分类】房产管理【颁布日期】2008-9-25【实施日期】2008-9-25【失效日期】【文号】津国土房管[2008]818号关于《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各委、局、集团公司,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市房产总公司,公用公房经营管理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的管理,切实维护公有住房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4]第72号),结合实际情况,现就《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津国土房管[2007]489号)中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申请变更承租人的规定补充如下:一、承租人子女已故的,已故子女的配偶、子女也可以申请过户。二、承租人死亡时,户籍在承租人承租的公有住房内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外的亲属,经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同意,共同签订同意过户协议书,公证后也可以申请过户。三、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仅有一人的,应当做过户声明,并进行公证。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中有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外的其他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申请过户时,其他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应当达成一致过户意见,并承诺保证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该公有住房的生活居住,对上述意见和承诺进行声明公证(声明书见附件)后,可以申请过户。还有个附件,是《公有住房承租声明书》,你可以自己下载。希望这个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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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主头像

    133****2757

    2014-03-30 00:00:00

    老人自己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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