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内蒙古自治区)的房屋拆迁政策 拆迁 政策 房屋拆迁

日期:2014-02-18 00:00:00     提问者:135****6638    

9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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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7****0612
    2014-02-21 00:00:00
    拆房的价与买房的价能等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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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答主头像
    131****1551
    2014-02-18 00:00:00
    因地而异,当地的补偿一般都不一样,有的地方时1比1这样给,你要保留好跟你签署的拆迁补偿协议,你可以选择是要钱,还是要房子,一般情况下还是要房子合适。要钱会给的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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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答主头像
    130****9331
    2014-02-21 00:00:00
    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行为,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内实施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是本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工作。房地产评估机构从事房屋拆迁评估业务,应遵守本规定。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房屋拆迁补偿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估价时点的市场价值。不包括拆迁附属设施、临时建筑、违章建筑的补偿金额和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及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房屋拆迁评估价包括房屋区位补偿价和地上建筑物补偿价。房屋区位补偿价,指在某一特定区域内,房屋相对于所在地段、拆迁地块的优劣程度以原房建筑面积确定的补偿价。由市政府按年度公布本市规划控制区内被拆迁房屋的区位补偿价。地上建筑物补偿价,指委托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估价机构,根据房屋的用途、面积、楼层、朝向、容积率等因素确定出的评估价格。第五条从事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应当具有二级以上资格等级,并向市拆迁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当事人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同一范围内,只能委托1家估价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评估机构不得再向其它评估机构转让受托的评估业务。第七条房屋拆迁当事人委托进行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应当向所委托的评估机构提供下列资料:(一)评估委托书;(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批准文件;(三)被拆迁房屋的建筑结构、面积、用途等情况一览表:(四)其它有关资料。委托人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造成评估失实的,委托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第八条委托人应当按照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委托评估机构进行房屋拆迁评估,提供评估所需资料,并协助评估机构开展现场勘查等工作。第九条评估人员和评估机构对委托人提供的情况和资料应当保守业务秘密。第十条评估人员和评估机构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有可比实例的房地产,用市场比较法进行评估。无可比实例的房地产,用成本法或其他办法进行评估。第十一条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时间、要求和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及拆迁法律、法规的规定评估,并自收到齐备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报告。拆迁补偿评估中的评估人员应当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评估机构在出具评估报告后,有义务向当事人解释拆迁评估的依据、选用的评估方法、评估结果产生过程等。第十二条评估时点应当在规定实施房屋拆迁的有效期内。评估结果应当精确到元(人民币)。房屋拆迁评估报告只作为房屋拆迁补偿的依据,不得用作其它用途。第十三条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评估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委托市拆迁主管部门指定的评估机构复评。复评工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复评报告。如有调整,应当在复评报告中注明调整原因。第十四条拆迁当事人对复评结果仍有异议,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可向市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裁决,市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裁决。第十五条评估机构应当执行规定的评估收费标准,不得以不正当理由或名目收取额外费用,或降低收费标准,进行不正当竞争。评估人员和评估机构不得允许他人借用自己名义从事房屋拆迁补偿评估业务。第十六条房屋拆迁评估费由委托人承担。由双方委托评估的,双方当事人平均承担。拆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七条房屋拆迁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拆迁土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建议有关部门吊销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和责任估价师的资格:(一)允许他人借用自己名义从事房屋拆迁补偿评估业务或转让评估业务的;(二)违反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出具虚假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严重失实,或者恶意串通、损害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三)违反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暂行规定的;(四)以不正当理由或名目收取额外费用,降低收费标准,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五)评估人员和评估机构泄漏委托人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六)不符合从事房屋拆迁补偿评估业务的其它情形。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市拆迁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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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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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8****1827
    2014-02-19 00:00:00
    你好,你那边可以去市拆迁办那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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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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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5****2466
    2014-02-19 00:00:00
    2006拆迁标准是依据2003年3月1日实施的《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住宅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被拆迁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实行拆一还一,双方互不计价。补足50平方米的部分被拆迁人按建安价交付价款;超出50平方米的部分按商品房市场价结算。实行货币补偿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实行政府指导下的房屋区位补偿价和地上建筑物补偿价,具体按照《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暂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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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答主头像
    135****5141
    2016-07-18 14:51:12
    棚户区改造房屋土地安什么标准给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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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答主头像
    139****8278
    2016-01-11 15:07:23
    一、为规范拆迁补偿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内划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
        涉及集体土地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按《呼和浩特市城市建设控制区内征用集体土地和拆除地上建筑物补偿办法》(呼政发[2001]59号)执行。
        各评估机构应按此标准对拆迁区域进行评估,并经拆迁管理部门确认。
        三、本标准仅包括房屋拆迁中的房屋区位补偿价和地上建筑物补偿价。其它补偿以《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为准。
        (一)房屋区位补偿价,指在某一特定区域内,房屋相对于所在地段、拆迁地块的优劣程度等按用途将房屋使用范围内的土地面积折算为原建筑面积进行补偿时确定的补偿价,主要包括基准地价各因素的修正、各种影响因素调整幅度的修正和容积率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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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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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8****5425
    2014-02-19 00:00:00
    政策规定,为严格限制投机性购房,在呼市市区实行住房限购措施,原则上对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呼包鄂城市群规划(2010-2020)》范围内的居民在本市市区购房享受本市居民的政策。政策同时要求,各金融机构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要严格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呼和浩特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贷款购买二套住房的家庭,要切实执行首府比例不低于50%,各金融机构和呼和浩特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购买二套住房的贷款利率执行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的政策。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并实行差别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新开盘项目销售前,将项目的土地成本、建安成本和销售价格等报送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经税务部门核定,对定价过高、预计增值额过大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提高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具体办法由税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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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答主头像
    132****8445
    2014-02-21 00:00:00
    您好,您可以去市拆迁办咨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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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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