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保修期限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1-02-14 19:34:41

作者:dingshasha1

来源:楼盘网

文章摘要: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以下是关于房屋保修期限的规定。

1、施工单位向房地产开发单位履行保修义务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即施工单位)在向建设单位(即房地产开发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2、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房者承担保修责任自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商品住宅售出后,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维修的,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示所委托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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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保修期从购房者收房的当天开始计算,具体的保修期限和范围是:

①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

②屋面、外墙面的防水为3年;

③厨房和卫生间的防水为1年;

④地下室及管道渗漏为1年;

⑤内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和外墙粉刷自动脱落为1年;

⑥地面空鼓、裂缝、大面积起沙为1年;

⑦门窗翘裂、五金件及卫生洁具损坏为1年;

⑧灯具、电器开关、电气箱(盘)和线路设备损坏为6个月;

⑨给排水管道设备工程质量、各种通水管道、截门漏水、通气孔或烟道不通为6个月;

⑩供热供冷系统设备为一个采暖期或供冷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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