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有继承权吗

发布时间:2021-01-14 11:44:25

作者:tanqian

来源:楼盘网

文章摘要: 经济适用房是有继承权的,可以继承,并且不受5年上市年限的限制,不过集成之后的经济适用房性质是不改变的。

经济适用房可以继承,不受5年限制上市年限的限制。但继承后仍保持经济适用房的性质不变,即再次上市仍需符合第一次取得房产证之日起满5年的条件。因为经济适用房的特殊性质,所以在房屋产权发生变更的时候是受到一定的限制的。

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如何规定?

1、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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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4、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

5、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经济适用房交易时要注意什么?

1、对于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经济适用房。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价款及装修费用的,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以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经济适用房。

2、如果我们购买的就交易税费是属于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经济适用房,已经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经济适用房,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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