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过户需要哪些资料

发布时间:2020-02-19 15:30:03

作者:zhoulingling1

来源:楼盘网

文章摘要: 当发生房产继承时,房产继承人需要办理过户手续,将继承的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只有在办理过户之后,继承人才享有房产的处置权。

1、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

2、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要到区或市公证处(原外销商品房到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房产继承分两种:一是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

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2)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需要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

4)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需要继承人的身份证件;

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另需提交的资料:被继承人所立遗嘱(该遗嘱必须是已公证过的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由于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因此暂不予采纳)。

3、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申请人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房地产权证书(原件)、继承权公证文书或者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或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4、遗赠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不同,需要支付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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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的法律规定

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房产继承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把被继承人遗留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转移归继承人所有的法律行为。房产继承是所有权及使用权继受取得方式的一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房产继承过户需要的费用

(1)公证费:按房价2%缴纳;

(2)评估费:按房价0.5%缴纳;

(3)印花税:按房屋评估价的0.05%缴纳;

(4)土地增值税:按房价1%缴纳;

(5)房屋产权登记费: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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