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使用房标准,能申请下来吗? 申请 使用

日期:2014-03-18 00:00:00     提问者:130****8244    

8个回答

  • 130****2823

    2014-03-21 00:00:00

    广州保障房申请条件一、广州廉租房申请条件1.广州城镇户口,在本市工作或居住2.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符合**公布的标准3.无自有住房,或者现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5.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1)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2)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3)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4)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5)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6)**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套型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内保障对象收入标准: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7680元二、广州经适房申请条件1.广州城镇户口,在本市工作或居住2.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符合**公布的标准3.无自有住房,或者现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5.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1)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2)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3)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4)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5)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6)**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套型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左右保障对象收入标准: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8287元

    0

其他7条回答

  • 答主头像

    132****0677

    2014-03-18 00:00:00

    可以的,这个能不能申请到主要要根据您的家庭经济情况!有货币补贴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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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主头像

    132****2586

    2014-03-19 00:00:00

    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

    【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解读】2003年,北京曾出台意见,要求将经济适用住房的主力户型限定在单套面积80平方米左右。

    禁止收取明码标价外费用

    【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租金标准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不高于3%利润的基础上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解读】北京市1998年推出的有关政策规定,政府限定最高售价,开发商利润不超过3%。按照建设部和国家发改委去年开始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价格由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在项目开工之前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购买者必须具备4项条件

    【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一、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二、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四、市和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解读】2001年初,北京市政府颁布了《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明确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家庭年收入在6万元以下;二是申请购房者必须是无房户或现住房面积未达到本市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未达标户。

    购买者条件须向社会公示

    【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规定享受购买或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及面积标准,并向社会公示。申请人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核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公示。公示后有投诉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上签署核查意见,并注明可以购买的优惠面积或房价总额标准。

    【解读】本市已建立经济适用住房公示制度,申请人及其配偶姓名、核准盖章单位、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最高总价等情况在网上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未被举报的,批准其购买资格。

    满一定年限方可按市价出售

    【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收益。具体年限和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需换购,必须以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

    【解读】北京规定经济适用房住满5年才能按市场价出售,出售人须按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出售后不得再购买政策性保障住房。新政策将于本月20日起执行。

    超核准面积部分不享受优惠

    【规定】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文件选购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补交差价。

    严禁借机变相搞商品房开发

    【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商品房开发。

    集资房纳入经济适用房范畴

    【规定】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的审核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对于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计划的前提下,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无房户和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向职工收取的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

    凡已经享受房改政策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了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集资、合作建房单位只允许收取规定的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违法违纪行为将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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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主头像

    131****9683

    2014-03-19 00:00:00

    你可以先申请看上面能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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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主头像

    133****9135

    2014-03-19 00:00:00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2)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市**公布的标准;(3)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4)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①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②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③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④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⑤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⑥**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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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6****2732

    2014-03-19 00:00:00

    很难说啊,先申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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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9****7237

    2014-03-20 00:00:00

    很难说啊,先申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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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主头像

    134****6996

    2014-03-20 00:00:00

    供参考: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分为家庭申请人和单身申请人。家庭申请人是指符合晚婚标准的夫妇组成的家庭以及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单亲家庭;单身申请人是指年满30周岁以上(含)的未婚人员以及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
    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
    申请人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含符合本市安置条件的军队转业人员);
    (2)无房户(未享受过福利分房且无私房)及住房困难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
    (3)低收入家庭:家庭收入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规定及我市具体情况确定。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具体现行政策可咨询:长沙市住房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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