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一起买房有可能面临的隐患

发布时间:2021-02-10 22:58:41

作者:dingshasha1

来源:楼盘网

文章摘要: 如今的一些小情侣在恋爱的时候买房是很平常的现象了,但是婚前买房也是需要面临很大的隐患的。以下是详细介绍。

1、有可能在双方买房的时候,是双方婚前感情的热恋时期,因此是肯定不会计较房屋的分配问题的,可一旦日后的感情破裂之后,房子的分配问题就会成为双方争论的重点。

2、如果在婚前买房的时候,房产证的登记是在男方名下的,但是女方也有出资的,那么,在双方分手后,男方可以继续拥有这套房屋,但必须要归还女方出资的金额。

3、如果婚前在购买房屋的时候,登记的是双方的名字,但未成做过产权份额的分配额,一般这种情况下该房屋则属于你们的共同财产,每人应各占50%的份额。

4、如果在婚前买房时,房产证是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并且约定好了房屋分配的比例,那么在双方分手的时候,一方需要向另一方支付相应的费用,而房屋增值的部分应按照出资的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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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共同买房有哪些注意事项

婚前共同出资买房,如果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双方的合法权利都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婚前共同出资买房只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时非登记方就很可能会面临法律风险。因此,为避免日后可能存在的纠纷,婚前共同出资买房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是非登记方对于该财产的权属应当有清晰的认识。司法经验表明,婚恋中的双方通常都是感情深时恨不得掏心挖肺,感情破裂时就锱铢必较了,这是人之常情。然而,这种”人之常情“在法律中却是不适用的。我国不动产的权属采取登记主义。法院对于不动产所有权归属认定以权属证明证书为准,而对涉诉房屋合伙投资事实的认定在现有情况下非常困难。此外,登记方对于所有不动产的处分拥有绝对的自由,非登记方无权干涉。对于这些,非登记方都必须有清晰的认识。

二是如果共同购房过程中存在赠与、借贷、合伙投资等事实,应当签订书面协议。购房过程中,银行转账记录只能证明金钱来往,而无法证明赠与、借贷、合伙投资等事实。因此,如果双方对于所购房屋权属有约定,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约定份额,以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三是如果非登记方希望自身权益获得法律保障,可以通过在与登记方协商增加自己为共同所有人进行房屋变名登记。通过完善权属登记,无疑是最好、最有效的维护自身权益和避免纠纷的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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