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被强拆后可以获得那些赔偿

发布时间:2020-12-30 19:58:07

作者:dingshasha1

来源:楼盘网

文章摘要: 如今房屋强拆时很常见的,对拆迁补偿款产生的纠纷、房屋被强拆产生的纠纷等是可以要求赔偿的。

1、房屋价值的损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均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评估前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这也肯定了应当以房屋实际面积为准进行补偿。

2、被埋物品及房屋装修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征收人未对屋内的物品进行清点登记造册,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搬迁、临时安置补偿等损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征收房屋的补偿除房屋价值外,还包括搬迁、临时安置、对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等。上述费用都属于强拆造成的直接损失,被拆迁人可以向拆迁方主张赔偿上述费用。

4、因强拆行为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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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拆的程序

1、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行政强制拆申请书;

(2)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

(3)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4)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5)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

(6)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补偿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

(7)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2、依据强制拆迁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3、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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