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预告登记有效期

发布时间:2017-11-23 11:40:58

作者:wuyanglin

来源:楼盘网

文章摘要: 房屋是需要进行登记才能有效力的,为了保证房屋买卖合同顺利进行,防止开发商一房二卖,我国法律制定了预告登记制度。保障所有人的财产安全和个人权益得到最大化,那么,房产预告登记有效期是怎样的呢?今天,相关的专家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房屋是需要进行登记才能有效力的,为了保证房屋买卖合同顺利进行,防止开发商一房二卖,我国法律制定了预告登记制度。保障所有人的财产安全和个人权益得到最大化,那么,房产预告登记有效期是怎样的呢?今天,相关的专家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预告登记只有三个月的有效期。

预告登记只有三个月的有效期。

《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所谓预告登记,就是为保全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而将此权利进行的登记。他将债权请求权予以登记,使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使妨害其不动产物权登记请求权所为的处分无效,以保障将来本登记的实现。

以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为代表的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分析,当事人的债权合同仅引起债权变动的法律效果。生效的债权合同结合交付或登记,方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因为,一物数卖情况下的数个买卖合同的效力是相互独立的,均可引起债权变动,而同时存在的各个债权具有相容性、平等性,就同一标的物可设立数个债权,其间没有行使上的先后之分。此时,问题的焦点是一物数卖情况下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属。而在我国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先取得标的物的占有或者先办理完毕登记手续的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其他买受人得向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例如出卖人先与买受人甲订立不动产买卖合同,出卖人收受价金后,再卖予乙,并向乙办理移转登记。在此情形,买受人甲除拥有债法上的请求权外,并无排斥第三人的权利,原则上仅能依债务不履行的规定向出卖人请求损害赔偿。此种状况,对买受人甲不利,为解决这一问题就产生了预告登记制度。

上文中对房产预告登记有效期的介绍,相信大家已经不再纠结这个问题了,为了让保障我们的财产,使我们的利益最大化,我们要在购房合同签订的那天去办理这个房产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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