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装修城管有权拆除么 房屋装修拆除 房屋装修技巧

日期:2022-05-11 14:18:41     提问者:131****5387    

3个回答

  • 136****1949

    2022-05-12 16:52:54

    1、无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自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行为是违法的。因为法律并没有赋予政府工作部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权力,即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政府工作部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也只是受委托执行强制拆除而已。也就是说,拆除违法建筑的强制执行主体应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政府工作部门无权实施。
    2、符合一定的条件时,行政机关对违法建筑有权强制拆除。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3、根据我国《城乡规划法》第68条的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可见,强制拆除的决定主体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具体实施强制拆除行为。

    1

其他2条回答

  • 答主头像

    135****4525

    2022-05-13 03:36:55

    1、没有权利。市城管执法城市管理局自主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行为表现是违反规定的。由于法律法规并并没有授予政府部门部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权利,即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政府部门部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也仅仅受授权委托实行强制拆除罢了。换句话说,拆除违法建筑的强制实行行为主体应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允许,政府部门部门没有权利执行。
    2、合乎一定的标准时,行政单位对违法建筑有权利强制拆除。依据《行政部门强制法》第44条要求,对违反规定的房屋建筑、建筑物、设备等必须强制拆除的,理应由行政单位给予公示,期限本人自主拆除。被告方在法定时限内不申请办理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法,又不拆除的,行政单位可以依规强制拆除。
    3、依据在我国《城乡规划法》第68条的要求:“城市规划主管机构做出勒令终止基本建设或是期限拆除的决策后,被告方不终止基本建设或是贷款逾期不拆除的,工程建设所在城市县级以上地区人民政府可以责成相关部门采用封查施工工地、强制拆除等对策。”由此可见,强制拆除的决策行为主体是城市规划主管机构,工程建设所在城市县级以上地区人民政府可以责成相关部门落实措施强制拆除个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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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主头像

    139****4192

    2022-05-12 18:24:00

    1、没有权利。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强制拆除非法建筑是违法的。由于法律没有赋予政府工作部门强制拆除非法建筑的权力,即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示政府工作部门强制拆除非法建筑,也只是委托强制拆除。也就是说,拆除非法建筑的强制执行主体应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政府工作部门无权实施。
    2、符合一定条件的,行政机关有权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需要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由行政机关公告,限期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3、根据我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拆除,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令有关部门查封建设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可以看出,强制拆迁的决定主体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令有关部门具体实施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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