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建房子怎么申请 建房 农村

日期:2022-05-11 11:29:03     提问者:133****2126    

4个回答

  • 137****2344

    2022-05-11 11:55:04

    (1)申请。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当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用地申请。村委会应当在每一个季度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并张榜公布,在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上报给乡镇国土资源所初审。(2)现场勘查。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所进行现场勘查和群众调查,审查建房用地和建设申请条件,并制作勘查笔录和审查意见书。(3)填申请表。国土资源所初审合格后发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4)村委会审查。村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证明申请人的原住宅用地情况和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由负责人签字,同时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5)审核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村委会上报的住宅建设用地申请材料后完成审核并现场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并报县国土资源局初审。县国土资源局对符合审批条件的上报县人民政府。(6)审批。县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7)放样。由国土资源所牵头协同乡镇政府人员根据《建设用地批准书》和《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实地放样,划定范围,填写《放样记录卡》,放样参加人应当在《放样记录卡》上签字。放样后,用地申请人方能动工建设。(8)验收发证。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村民住宅,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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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7****8344

    2022-05-11 12:51:08

    村委会应当每季度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审议,并公布。村民自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乡镇土地资源办公室初审。乡(镇)人民政府收到村委会上报的住宅建设用地申请材料后,完成审查,现场确定规划用地范围,报县土地资源局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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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8175

    2022-05-11 13:20:32

    (1)申请办理。申请者持申报材料向当地的村民委员会明确提出书面形式用地申请办理。村民委员会理应在每一个季度集中化申报材料,依规举办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全委会开展决议,并张榜公布,在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中日内村内村民未提出质疑或是质疑不建立的,汇报给城镇国土规划所审核。(2)现场勘察。乡(镇)市人民政府机构国土规划所开展现场勘察和人民群众调研,核查建房子用地和基本建设申请资格条件,并制做勘察询问笔录和核查意向书。(3)填申请表格。国土规划所审核及格后派发《农村村民住房用地与基本建设申请表格》。(4)村民委员会核查。村民委员会对申请者递交的《农村村民住房用地与基本建设申请表格》开展核查并签订建议,证实申请者的原住房用地状况和家庭主要成员现定居状况,由责任人签名,与此同时加盖村民联合会公司章,报乡(镇)市人民政府审批。(5)审核汇报。乡(镇)市人民政府在接到村民委员会汇报的建设用地用地申报材料后进行审批并当场明确整体规划用地范畴,并报县国土局审核。县国土局对合乎审核必要条件的汇报县人民政府。(6)审核。县人民政府准许用地的,由县国土局授予《基本建设用地批准书》。(7)放样。由国土规划所带头协作乡政府工作人员依据《基本建设用地批准书》和《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现场放样,划分范畴,填好《放样记录表》,放样参与人理应在《放样记录表》上签名。放样后,用地申请者方能开工基本建设。(8)工程验收颁证。新创建、改造、改建农村村民住房,理应自房子竣工验收达标之日起30个工作中日内依规申办土地资源初始登记或是变动登记和房屋所有权登记,领到土地使用权证书和不动产权证书书。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有有着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总面积不能超过省、自治州、市辖区要求的规范。平均土地资源少、不可以确保一户有着一处宅基地的地域,县市级市人民政府在完全重视农村村民意向的基本上,可以采取一定的有效措施,依照省、自治州、市辖区要求的规范确保农村村民完成户有一定的居。农村村民建住房,理应合乎乡(镇)土地资源利用整体规划、乡村规划,不可占有永久基本农田,并尽可能采用原来的宅基地和村里闲置地。定编乡(镇)土地资源利用整体规划、乡村规划理应综合并科学安排宅基地用地,改进农村村民定居条件和标准。农村村民住房用地,由乡(镇)市人民政府审批准许;在其中,涉及到占有农用地的,按照此方法第四十四条的要求申请办理审核办理手续。农村村民背叛、租赁、赠予住房后,再申请办理宅基地的,不予以准许。我国容许入城落户口的农村村民依规自行有尝撤出宅基地,激励农村农村集体经济以及组员做大做强运用闲置不用宅基地和闲置住房。国务院办公厅农牧业农村主管机构承担全国各地农村宅基地改革创新和管理方法相关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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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0****7938

    2022-05-11 11:58:58

    (1)申请。申请人应当持申请材料向当地村委会提交书面土地申请。村委会应当每季度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并公布名单。自名单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报乡镇土地资源研究所进行初步审查。(2)现场调查。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资源研究所进行现场调查和群众调查,审查建设用地和建设申请条件,并制作调查记录和审查意见。(3)填写申请表。土地资源研究所初步审查合格后,发布《农村住宅用地和建设申请表》。(4)村委会审查。村委会审查并签署申请人提交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和建设申请表》,证明申请人的原住宅用地和家庭成员的现状,由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村民政府的公章,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查。(5)土地建设资源局应当在收到县人民政府的审批范围后提交。(县(乡)土地建设资源局)。国土资源研究所牵头与乡镇政府人员按照《建设用地批准书》和《乡镇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到现场进行抽样,划定范围,填写《抽样记录卡》。抽样参与者应在抽样记录卡上签字。抽样后,土地使用申请人可以开始施工。(8)验收和颁发证书。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村民住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申请初始土地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程序和房屋产权登记程序,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法》第六十二农村住宅基地可以出售,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农村住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较少,不能保证一个家庭拥有一个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采取措施,确保农民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居住。农村居民建设房屋,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规划,不得使用永久性基本农村,并尽量使用宅基地内的闲置土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规划应当协调合理使用宅基地,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条件。乡(镇)人民政府允许其中,涉及农业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住宅基地的租赁和管理,给予农村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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