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承建商签长期合作合同是否可行?

日期:2014-03-25 00:00:00     提问者:133****8636    

8个回答

  • 134****1430

    2014-03-27 00:00:00

    第一你这个有没申请专利,如果有的话,你可以找代理商,或者卖这种机器的经销商来一起合作

    0

其他7条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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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8****4919

    2014-03-25 00:00:00

    (1)新建社区一般由建设单位与确定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了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可对此企业进行资质审查,以往项目管理质量,前期物业服务器向。但是,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具有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2)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前,应明确所购物业的类型,是公寓,还是住宅(住宅又分为甲级住宅、乙级住宅、普通住宅等),不同类型的物业,有不同的管理标准、收费标准。(3)关注收费项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对于相关的增值服务项目的费用收取的合理性征询。(4)购房人与开发商签约购房,双方之间是一种买卖关系,而购房人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是一种委托服务的关系,这种委托关系成立的前提是:购房人已经取得了所购买的标的物(房产),已成为业主。如果购房人在房产交接时,因各种原因退房(如工程质量、面积误差等),那么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也就不存在委托服务的必要了。(5)合同期限。即该合同的起止日期(6)违约责任。双方约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各自所应承担的责任。(7)其他事项。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其他未尽事宜,如风险责任、调节与仲裁、合同的更改、补充与终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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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5****2466

    2014-03-25 00:00:00

    (1)新建社区一般由建设单位与确定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了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可对此企业进行资质审查,以往项目管理质量,前期物业服务器向。但是,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具有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2)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前,应明确所购物业的类型,是公寓,还是住宅(住宅又分为甲级住宅、乙级住宅、普通住宅等),不同类型的物业,有不同的管理标准、收费标准。(3)关注收费项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对于相关的增值服务项目的费用收取的合理性征询。(4)购房人与开发商签约购房,双方之间是一种买卖关系,而购房人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是一种委托服务的关系,这种委托关系成立的前提是:购房人已经取得了所购买的标的物(房产),已成为业主。如果购房人在房产交接时,因各种原因退房(如工程质量、面积误差等),那么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也就不存在委托服务的必要了。(5)合同期限。即该合同的起止日期(6)违约责任。双方约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各自所应承担的责任。(7)其他事项。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其他未尽事宜,如风险责任、调节与仲裁、合同的更改、补充与终止等。回答者:derenzainali41分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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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6****6266

    2014-03-26 00:00:00

    外包给劳务公司可以啊你们要支付的是:该员工的应发工资服务费(就是人家劳务公司一个人收多少钱,每月都要给的)至于社保公积金钱,当然是你公司支付了,做出工资后,把应发数的钱打给劳务公司,他们帮你们缴纳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和社保公积金公司缴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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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7****4019

    2014-03-26 00:00:00

    这跟您的饮食睡眠有关,跟居住环境影响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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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4296

    2014-03-26 00:00:00

    目前在国内预售许可的机制下,开发商都是通过这样的方式进行部分资金回笼。另外一定要仔细认真读取购协议内容,并查看开发商的资质,还有是否具有(1)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是单位和个人使用国有土地的法律凭证,受法律保护。(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用地和建设工程的法律凭证,没有该证的用地单位属非法用地,其工程建筑也是违章建筑,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3)建筑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办理建筑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必须经过的程序(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施工的法律凭证,也是房屋权属登记的主要依据之一。没有开工证的建设项目均属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厦门市建委负责开工审批等项工作。(5)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证的主管机关是厦门市城市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证书由市开发办统一印制、办理登记审批和核发证书。“五证”中最重要的是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两者表明所购房屋属合法交易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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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3861

    2014-03-26 00:00:00

    承建商耍赖,是与你们老板的问题,与你们无关,你们在承建商的工程中干活,这是铁的事实,人证物证(建筑物品)众多,赖是赖不掉的。你们在承建商(发包人)的工地干活,属于最终为承建商(发包人)工作的,你们并没有在你们老板(承包人)的工地上干活,这样你们之间形成了,发包人、承包人和劳动者(农民工)的劳动服务关系。你们可以申请法院先予执行,要求对于纠纷中的劳动报酬先予执行。————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二)追索劳动报酬的;-------这条只是总的概括,因为这条规定的通常解释是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间的劳务报酬的可以适用,并没有明确发包者(承建者)与劳务者之间可以适用这条。但是你们在承包商的工程中干活,这是铁的事实,劳动的最终受益人是承建商。你劳动归属于承建商的承建工程。为维护农民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法院2006年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其中关于先予执行劳动报酬的条文是:第8.条:在审理下列民事案件过程中,对符合先予执行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裁定先予执行:(3)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劳务报酬纠纷以及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纠纷;------其中并重点指明了执行的方式方法:“发包人与承包人存在结算争议,但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劳务报酬的事实清楚,经承包人申请并依法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可以就工程款中涉及农民工工资或者劳务报酬部分裁定先予执行。但应采取一定措施确保工资、报酬发放到位。”-----就是说你们的老板(承包人)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承建商(发包方)支付你拉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就可以向承建商先予执行(解决)你们劳动报酬方面的纠纷,他们之间的纠纷,之后再去理顺,这样就不会因老板与承建商的“只是口头协议”纠纷损害到你们的合法权益。希望我的分析与建言能够帮助到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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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7****3337

    2014-03-26 00:00:00

    把对方告到劳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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