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4、离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镇较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理场所:市核心五楼结算大厅、各管理部业务大厅,经审核后直接转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银行存折
办理流程:职工提供要件材料-管理核心审核-受委托银行支付住房公积金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需核查事项,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提取申请人对管理核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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