滞纳金这种说法相必很多人都听说过,一般在收取某项费用时会有时间的限制,超出这个规定的时间后再缴纳就要收取一定的滞纳金。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也可以视为是违约行为的代价,但也有不少人认为滞纲金的收取全由一方说了算,不公平。那么滞纳金收取合理吗?
按照相关的规定,滞纳金一般具有法定性、强制性还有惩罚性的特点。所谓的法定性一般是指滞纳金是由国家的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款项。强制性是指滞纳金的征收多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惩罚性是指滞纳金是对于一些超过规定的期限缴款而采取的惩罚性的措施。
根据相关的滞纳金的以上的特点,滞纳金一般是只能发生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的,同时,在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就税收征收管理法中规定的,如果说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那么扣缴义务人都要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了责令限期缴纳之外的,可以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照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各国的法律对于滞纳金的法律性质的认定并不是一致的,大体可以包括以下几种:
第一种就是损害赔偿说。
也可以认为,税收债务也是一种重要的公法上的金钱给付之债。等到清偿期届满时,如果说纳税人不能如期履行义务,那么就会构成迟延履行,进而会给债权人带来一定的损失,也是需要通过支付违约金或者是赔偿损失等方式加以弥补。
第二种就是行政处罚说。
一般可以认为,滞纳金一般是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人没有及时缴纳税款的一种经济制裁方面的措施。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一般会认为,滞纳金是具有惩罚性,滞纳金也就是罚款。
第三种就是行政秩序罚说。
依照此说,滞纳金就是对纳税人的过去违反税法义务行为的制裁行为。如果说按照这种理解的话,那么滞纳金和罚款在实际上也是没有任何差别,将滞纳金列入到税收附带债务也是没有合理性可言的。
第四种就是损害赔偿兼行政执行罚说。
滞纳金主要就是一种迟延履行的损害的赔偿,但是同时也是兼有行政执行罚的性质。如果说滞纳金只是一种行政执行罚,那么,在征收滞纳金的同时,相关的人员还应该要加计利息。实际上,滞纳金和利息也是从来不会同时开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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