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拆迁补偿要分征收时已购公房、征收时未购买公房、征收时未出售公房三种情况。
事实上,征收时购买的公房产权性质已经发生了变化,由国家或单位所有制转变为私有制。因此,在征收补偿时,被征收人应当根据承担公共住房的房地产市场的估价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同时,被征收人的住房超过房改规定标准的,征收人将扣除超出标准的部分,属于应当上缴财政或者恢复出售的部分,或者分开上缴或者返还。
总之,房屋征收时购买的公共住房征收补偿,可以直接按照征收补偿中的个人财产进行。当然,当个人的住房超过住房改革规定的标准时,有特别的规定。
对于没有购买公有住房的房屋征收的情况,需要首先区分直管公有住房和自管公有住房。公共住房作为国家财产,根据管理机构分为两类,一类是在当地人民行政机关和指定的公共住房管理,被称为“直管公房”;另一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资金由单位自行管理的公有住房,被称为“自管公房。”
由于国家直接控制的公共住房属于国家所有,在征收过程中一般要求按照房改政策“应该”出售,然后按照个人财产补偿。自管公有公房,是根据住房改革政策进行出售,再进行补偿。总之,无论是直观公房还是自管公房,在公房出售后,承租人成为被征收人,并可按照个人财产进行相应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征收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因此,对于未售出房屋征收情况时,如果公房承租人和被征收人解除了租赁关系,又或者是被征收人安置了公房承租人,那么征收方应当给予被征收人赔偿。与此同时,如果公房承租人和被征收人没有解除租赁协议的,在正常情况下征收方将对被征收人进行房屋产权调换。这样一来,原来的公屋住户,应重新签订与被征收人的租房合同,并继续租赁产权调换的房屋。
根据国家《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与该行政行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这里的利害关系主要指公房承租人向相关行政机构申请了公房租赁权,然后通过长期缴纳房租使用和占有该房屋,合法的享有房屋的使用权。这时候我们可以认为公房承租人的地位等同于房屋所有权人,行政机关的强拆行为导致公房承租人的房屋使用权受到了侵害,所以公房承租人也有享有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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