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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期间遭遇房东卖房 房屋租赁合同法是如何规定的

2019-01-11 14:15:01
来源:楼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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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租房期间遭遇房东卖房,承租人可以向房东要求其支付一定的赔偿,或是以同等条件与房东形成房屋买卖关系,此时可能会被要求支付一定的定金。但并不能要求房东与第三方购房者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这一点大家要明确。

很多房东的房子可租可售,在遇到合适买家的时候会将房子变卖,但如果在此期间房子正在出租,承租人的权益就可能会受到侵害,如果在合同中并未对此情形做出具体规定,只能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判断,下面一起来了解租房期间遭遇房东卖房,房屋租赁合同是如何规定的。

房东出售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房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房东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只在租赁房屋作为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的标的物时发生,在赠与、互易以及因公征用等法律关系中则不得适用,亦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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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理期限”的认定,根据规定,房东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该“15日”的届满之日肯定得早于房东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日期,房东履行通知义务必须给承租人留出必要的答复期限——15日,因此房东最晚应于出售房屋前15日通知承租人,即在15日答复期之前履行通知义务。

在房屋转租场合,次承租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在理论上存在争议,一般认为房屋优先购买权的主体应为承租人而非次承租人,且优先购买权不得转让。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时,通常无权要求确认房东与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可以请求直接以同等条件与房东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为避免承租人滥用权利,在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对其课以一定的义务,如承租人主张与房东成立买卖合同的,应当交付一定数额的定金或提供担保,以使房东信任其履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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