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

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

  • 土地增值税在房地产行业税收缴纳中算是最复杂的一个税种了,其计算方式较为复杂,而且时间跨度长,各项费用开支名目较多,会计核算要求较全面,因此稍不注意就有可能会出错。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是,要注意以下费用不得扣除!

  • 土地增值税一般按1%-3%左右的比例进行预先缴纳,预缴比例有时还会根据住宅与非住宅等进行适当的调整,不过总的来说,预缴对税负影响是非常小的,除非企业的建设的为普通住宅,增值率大概率是达不到20%比例情况下,预缴比例大可能会对企业的资金占用产生一定的影响。

  • 不久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升为法律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目前,征求意见稿已经停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国家税务局引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根据《规程》,土地增值税清算受理分为“应清算”和“可清算”,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 土地增值税,在房地产行业税收缴纳中,应该说是最复杂的一个税种,其计算方式较为复杂,而且时间跨度长,各项费用开支名目较多,会计核算要求较全面。那么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哪些原则?哪些成本、费用项目,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得扣除?土地增值税扣除凭证有哪些?

  • 说到土地增值税清算,很多人对清算条件不太了解,但是对于房地产行业的财务人员来说,一点都不陌生。可是对于我们很多财务人员来说,也是非常害怕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主要是因为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相对其他税种而言要复杂得多,工作量也相对要大一些。

  •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

  • 据住建部住房政策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全国房地产商会联盟主席顾云昌此前透露,目前全国的房子总计有5.13亿套,而华远地产公布的数据则显示,全国的城镇住房为3亿套。如果配套法规不规定免税政策,不管是5亿套还是3亿套,若有转让,就都得缴纳土地增值税。可以说,过去20年个人住宅免征是被“限制使用”。

  • 在7月16日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在当时并未引起很大的舆论声音,但是在经过自媒体报道后,对个人征税方面过度解读,引起一些购房者产生疑问。尤其是对于个人一直免征的土地增值税,很多人担心《征求意见稿》出台后,是否不再免征。但在很多业内人士看来,未来征收的可能性并不大。

  • 与《条例》相比,《征求意见稿》主要有以下变化:集体房地产纳入征税范围;税收优惠政策调整,增加地方政府对普通住宅、集体房地产享受减免税的权限;明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清算环节由应清算与可清算合并为应清算;征收管理模式变为后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