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我国大多数省市,商品房交易中对交房条件的界定比较模糊,主要以买卖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约定的条件为准。有的开发商为了赶工期,往往不顾房屋质量和配套设施是否齐全便仓促交付,使购房者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
购房合同是房管局的模板,交房条件就是两证一书什么的,水电暖气还有交房时间都是2019年12月31号,然后又拿了一个补充协议叫我签,合同里面也没声明有这个补充协议,补充协议里只说2017年6月交付使用,交房条件是水电暖气绿化等设施2017年6月之前达到设计标准,此协议和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想问一下法律承认哪一个交房时间?
今年2月,晚报热线共转给市长热线办9件株洲市民投诉,目前这些投诉都已得到妥善处理。其中就有一件房屋纠纷的事件!
马先生称:“验房师验房,物管人员记录,几天下来,发现了57个大大小小的问题。”
“电是临时用电,有的业主房屋墙面还有裂缝,这怎么能让人安心接房?”有昆明市民通过微博报料称,自己在南市区某楼盘购买的房屋,开发商在楼盘完全不具备交房条件的情况下,却“强行交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