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公租房申报条件及所需资料都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9-09-05 10:19:44

作者:zhoulingling

来源:楼盘网

文章摘要: 公租房是国家为困难家庭提供的保障性住房,根据《长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申请公租房小心被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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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长春公租房住房管理

1、报名程序上,长春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在申报时需要经过社区或街道、区级住房保障部门、市级住房保障部门三级审核,在区市两级进行公示,资格合格后可进入摇号配租程序。

2、配租程序上,摇号配租工作在相关部门、媒体、申报家庭代表、公证机关等监督下公开进行,整个摇号配租工作严格按照公开、公正原则开展。统一摇号后,经过住房保障部门清退和保障家庭自然退出等因素空置出的房源,按照轮候号顺序依次递补。

3、日常管理上,保障家庭入住后,住房保障部门每年都要进行资格复核,对房产、收入、工商注册信息等情况进行信息比对,一旦发现资格不符合,会对违规家庭进行清退。同时要求委托的运营单位定期进行上门查访,防止出现转租、转借等违规使用情况。同时,会采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检查公租房使用情况,并根据举报线索进行有针对性的查访,对转租转借的家庭进行清退。

对于在工作中发现的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承租或存在转租、转借等违规使用公共租赁住房行为的,立即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或取消轮候资格,同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4、在管理手段上,今年房管局启动了住房保障家庭房产锁定和住房保障家庭成员购买房产行为的限制工作。住房保障家庭主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名下有房产的,房产被锁定,将不能进行更名过户或房产抵押;目前暂无房产的主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购房前,必须先主动退出住房保障,否则将无法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含二手房买卖)。在每一轮递补过程中也将对轮候人员的资格进行再次审查,如果发现轮候人员条件发生变化并不再符合保障资格,将不予进行递补。2018年,长春市安居办出台了《长春市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专项清查工作实施方案》,涉及的相关工作始终在开展,目的就是实现公租房管理工作的精细化、严格化。

二、长春公租房申请条件

长春公租房供应范围暂定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在本市新就业的中专以上学历职工和在本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三个类别。

1、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户口;

(2)在本市没有住房;

(3)家庭人均收入符合规定的收入标准。

2、在本市新就业的中专以上学历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2)在本市没有住房;

(3)家庭人均收入符合规定的收入标准。

3、在本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本市缴纳养老保险累计2年以上(含2年);

(2)在本市没有住房;

(3)家庭人均收入符合规定的收入标准。

4、各级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市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残疾军人、烈士遗属(烈士的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无房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标准限制。

5、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优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三、长春公租房申请所需材料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由主申请人向市住房保障部门设立的公共租赁住房受理点提出申请,同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情况证明材料(有稳定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本市户籍的无业、个体工商户或者离退休人员,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调查后出具收入证明);

3、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

4、户籍所有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

5、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单身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等);

6、《申请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财产及有关信息核查委托书》;

7、依据有关规定不受收入限制及优先保障的家庭,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除前款材料外, 在本市新就业的中专以上学历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还应当提供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和劳动合同;在本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还应当提供劳动合同和养老保险缴存证明材料(由工作单位出具)。

受理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有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当予以提供。

提醒: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提交材料涉及各类证件的,主申请人应当提供原件核对,并提交经本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主申请人需承诺对申报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四、长春公租房申请流程

在提交以上申请资料后,相关部门和机构收到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后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查:

1、公共租赁住房受理点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的原件进行核实。

2、公共租赁住房受理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申请家庭所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本市户籍家庭依据户口所在行政区域上报,非本市户籍家庭依据主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行政区域上报。

3、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4、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收入、财产、住房等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查意见。审查合格的在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网站上公示1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家庭确定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统一登记,参加轮候。实施保障的情况应当在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网站长期向社会公开。

5、经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审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受理申请的受理点,由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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