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预售是谁提出来的

发布时间:2022-10-25 19:56:55

作者:lanbi

来源:楼盘网

文章摘要: 在房地产市场中,包含了现房和预售房,据了解,房屋预售制度是由香港商人霍英东1953年提出来的。

房屋预售制度是香港商人霍英东1953年提出来的,霍英东提出“预售楼花”,并提倡分期付款。随后,这一制度由香港传入内地。之后房屋预售制度这种新房销售方式被广泛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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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预售的条件有哪些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权未经抵押。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地产开发商如果违反城市规划自建商品房并将其预售,真正受到损失的将会是善意购买人。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开发商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应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时间。

4、已经同金融机构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

5、已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向境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同时取得向境外销售的批准文件。

房产预售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确认开发商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证件

要看开发商是否具备“五证”,即房地产开发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该工程开发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为保护购房人的基本权利,国家对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预售合同是无效合同,无效合同约定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得不到法律保护。

2、约定抵押权的处理方式

绝大多数开发商的投资并不完全是自有资金,为筹集建设资金,开发商往往会设定土地抵押权或在建工程抵押权,把在建的商品房抵押给银行以获得贷款。抵押权人在法律上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若抵押权处理不当,一旦开发商与债权人出现纠纷,购房人极有可能得不到房产。

3、约定房屋交付条件和迟延交房的违约责任

预售合同示范文本对房屋交付条件做了基本规定,保障了购房人最基本的权益。但示范文本已有的内容并不能完全满足所有购房人的需求。开发商迟延交房的责任主要分为迟延交房的违约金、赔偿金和购房人解除合同的权利两个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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