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为您搜索到30条关于“房屋产权归属”的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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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归属协议法律认可吗
答:房屋产权归属协议法律认可。不过房屋买卖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合同当事人必须符合主体资格。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具备能够以自身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并且承担义务的资格。(1)一般主体要求。《民法典》规定,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房屋买卖行为复杂,涉及标的金额较大,法律一般禁止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参与,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除非事先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事后经法定代理人追认。(2)特殊主体要求。为维护房屋交易秩序,现行法律和政策对房屋买卖当事人设定了一定条件和限制,必须符合特定要求。在商品房现售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房屋出卖方必须具有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批文、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在商品房预售中,预售方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持有预售许可证和确定施工进度与交付日期。2.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表意真实。依照现行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系当事人真意表示的结果。3.房屋买卖不得违反政策、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房屋买卖行为应当符合房地产政策,遵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共道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1-07-21 08:5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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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归属协议书有法律效力
答:房屋买卖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合同当事人必须符合主体资格。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具备能够以自身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并且承担义务的资格。(1)一般主体要求。《民法典》规定,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房屋买卖行为复杂,涉及标的金额较大,法律一般禁止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参与,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除非事先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事后经法定代理人追认。(2)特殊主体要求。为维护房屋交易秩序,现行法律和政策对房屋买卖当事人设定了一定条件和限制,必须符合特定要求。在商品房现售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房屋出卖方必须具有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批文、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在商品房预售中,预售方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持有预售许可证和确定施工进度与交付日期。2.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表意真实。依照现行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系当事人真意表示的结果。3.房屋买卖不得违反政策、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房屋买卖行为应当符合房地产政策,遵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共道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1-07-14 07:3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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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私有什么意思?
答:房屋产权私有是指个人所有的意思,不管是国有土地上建设的商品房、房改房,还是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只要是属于个人所有的,性质一栏都填写:私有。而集体是指大家所有的意思。
2021-07-09 09:5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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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产权年限的房子是什么意思?
答:没有产权年限的房子是指国家不发产权证,没有真正的产权,这种房子没有国家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国土房管局也不会给予备案。
2021-06-23 14: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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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归属是什么意思?
答:房屋所有权归属是指对房屋全面支配的权利。按照规定,房屋的所有权分为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这也是房屋所有权的四项基本内容。拥有了房屋的所有权就等于拥有了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一切权利。
2021-05-28 09:0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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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产权房什么意思?
答:永久产权房指的是无法办理房产证,但却可以合法使用土地以及经规划部门许可可以建楼,换句话说就是使用权房。这类房的开发商没有齐全的五证二书,只能让渡使用权,只能进行合同交易。房管局不会认同其房子的完全产权,因此也无法规范上市交易。
2021-05-21 09:5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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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集体产权是什么意思?
答:集体房屋产权指修建在集体土地上,不能办理房屋土地使用证的房屋,这类房子不属于私有财产,不能上市交易。
2021-05-21 09:5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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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登记在子女名下,有哪些风险?
答:风险一:只能全款 不能贷款根据银行规定,只有满18周岁才有申请贷款的资格,因此如果孩子不满18周岁,房子又要登记在孩子名下,既不能选择公积金贷款也不能选择商贷,只能选择全款。风险二:财产分割麻烦夫妻双方如果婚姻破裂,就涉及到财产分割问题,登记在孩子名下的房产是不可被分割的,即使是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因为从法律角度来说,如果这房子的所有权是孩子的,那么它就不属于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内的共同财产。夫妻离婚时,如果孩子没成年,那谁有孩子的监护权,谁就管理孩子的财产。风险三:父母不能随便出售孩子名下房产父母可以替孩子买房子,但不能随便卖孩子名下的房子。按照正常程序,孩子名下房子只有在孩子年满18周岁后,经其同意才能被出售。如果孩子未成年,而房屋必须要出售,则首先取得监护人的签名文件,确认其监护人资格,然后签署保证书:出售孩子房产是为了孩子的利益,比如孩子罹患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风险四:父母不得要求收回房屋虽然父母是实际出资人,但房屋已经登记在孩子名下。《物权法》对房屋产权做了明确的保护。假如父母你那老之后,子女不尽赡养父母的义务,就算父母想收回房子,也会遇到很大的法律障碍。风险五:孩子独立买房时可能多付首付在限购城市,如果父母提前将房子登记孩子名下,待孩子长大想买房可能会受到购房者资格的限制无法购房,或者根据银行要求不能享受首套房优惠。
2021-01-22 15:4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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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父母共同为子女购房且为全额出资,房屋所有权归谁呢?
答:如果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则夫妻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如果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则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按共同共有。
2020-07-22 16:0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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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屋算共同房产吗?
答:夫妻一方用婚前个人积蓄购买的房屋,仅仅是原有财产价值存在形态发生了变化,穷流溯源,购房的出资来源是该房婚前的个人财产。如果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应当认定房产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如果房产证上登记双方的名字,应视为出资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2020-07-22 16:0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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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买的房且付清全部房款,婚后加名后产权归属怎么认定?
答: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前一方已经支付全部房款购买的房屋,为一方的婚前财产,不会因为婚姻关系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产权证仅仅是一个物权凭证,决定房产归属的关键是房产的出资情况,而非房产证的取得时间。即便婚后才取得产权证,该房屋依然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公民对个人的财产权益具有处分权,双方可以通过约定,将一方拥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变更房屋登记,在房产证上加署配偶的名字,就是一种常见的赠与方式。夫妻双方应携带相关证件,办理变更手续。如果双方没有对房屋的份额做出特别的约定,而只是简单地加上另一方之名,则应认定房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各拥有50%的产权。为了避免将来发生纠纷,建议双方将各自拥有的房产份额在房产证上注明。
2020-07-22 16: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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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变更房屋产权归属要交契税吗?
答:夫妻之间变更房屋产权归属,这几种情况免契税:1.房屋产权原归乙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情况;2.房屋产权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归其中一方所有的情况;3.房屋产权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情况。这三种情况免征契税。政策参考《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号)。
2019-06-18 14: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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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产权归属的常见问题有哪些知道的麻烦详细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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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8 10:5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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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2015年农村自建住宅房屋确权手续办理完成后,就可以确定房屋产权归属吗
答:您好,可以这么理解。 要进行宅基地房屋的确权,首先应明确建造房屋所使用的宅基地属性。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这是宅基地取得的原则,即“一户一宅”原则。而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农村村民取得的宅基地不是所有权,而是使用权。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在集体土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供其家庭人口居住和使用的权利。[1]宅基地使用权仅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通过无偿划拨的方式取得的,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主体的特定性及分配的福利性的特征。 鉴于此,在以“户”为单位取得的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应属于本户家庭共有,而不是归宅基地使用权证书上登记人员个人所有。所以,家庭共有是确认宅基地房屋权属的一项基本原则。当然,宅基地上房屋归该户农民共有的原则,只是对“一户一宅”原则的简单理解,并不能满足农村错综复杂的所有权确认纠纷的需要。[2]在旧村改造的实践中,被拆迁的宅基地房屋面临的问题是复杂的,房屋可能会经历了重建、扩建、继承、转让等一系列过程,甚至家庭成员中的权利人也会变化。在此情况下,则不能单靠家庭共有这项原则来解决,这就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上述房屋的流转,从取得方式上讲,不外乎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下面笔者结合房屋拆迁的实际情况,从宅基地房屋的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方面对权属问题进行分析。 二、宅基地房屋原始取得的权属认定 宅基地房屋原始取得通常是指通过房屋建造而取得,即权利人通过申请获得宅基地,并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从而取得该房屋。原始取得的房屋,其权属应为以该户为主体的家庭成员共有。原始取得的房屋在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是:共有权利人的认定问题,共有房屋因翻建、扩建引起的权属问题,分家析产问题。 (一)家庭共有权利人的范围 原始取得的房屋,认定房屋的权属,就是要确定户的家庭共有权利人。对此,有人主张认定共有人就是通过审查建房审批表,以及表格上所登记的家庭成员来确定。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非常机械的,不符合我国关于宅基地房屋立法的精神。因为在房屋建成到拆迁改造情形下,部分家庭成员可能会另立门户成家另批宅基地建房,在这种情况下该成员已不是该户的家庭成员,不能作为该房屋的共有人;另外,在此期间该户的家庭中可能会有新的家庭成员嫁入或出生,在其另立门户之前特别是在拆迁安置补偿时,应当对共同居住的宅基地房屋拥有共有权。 在拆迁工作中,对原始取得房屋共有权利人,笔者建议按照如下标准进行确认:(1)建房审批表上所登记且户籍仍在本户家庭中的成员,另立家庭建房的除外;(2)该户中因嫁娶而增加的家庭成员;(3)该户中新出生的未成年子女;(4)上述在拆迁改造前已去世的家庭成员的继承人。 需要说明的是,在拆迁改造前,宅基地房屋户中的部分成员如因外出就工需要,将其户口迁出而成为城镇居民的,其已不再是该家庭户的成员,原则上不对该房产享有权益;但是并不妨碍其作为继承人依法继承去世成员的房产份额。 (二)共有房屋的翻建、扩建问题 共有房屋的翻建、扩建引起的权属纠纷是在拆迁改造中遇到较多的问题之一。问题的起因主要在于房屋翻建或扩建时由一方全部出资或者大部分出资,因此要求确认房屋产权归其所有而引起争议。 房屋翻建是将原房屋推倒,在原房屋的范围内重建新房。笔者认为,房屋翻建是基于原宅基地房屋及户内家庭共有权利人的利益。因此翻建后的宅基地房屋仍属户内家庭成员共有,其中一方家庭成员对翻建全部出资或者大部分出资的,在拆迁安置补偿时,可以适当对其多分配补偿份额。 房屋扩建则是在原有房屋的基础上增建部分房屋。因房屋扩建不影响原宅基地房屋共有者利益,如果扩建有合法的审批手续,则扩建部分的房屋归出资建设者所有较为公平合理。 (三)分家析产所涉宅基地房屋处分问题 分家析产,是指家庭成员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各自生活的行为。[3]分家单通常是农村分家析产的书面形式,其中所涉最重大的共有财产分割就是房屋。在司法实践中,只要证明分家单是真实的,是家庭成员协商一致的结果,该分家单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处分效力是得到法院认可的。因此,在拆迁改造中,分家单也是确认宅基地房屋权属的一种重要凭据。 三、宅基地房屋继受取得的权属认定 宅基地房屋继受取得主要包括三种方式:继承取得、赠与取得、买卖取得。 (一)继承取得 宅基地房屋继承取得,是指宅基地房屋权利人去世后,其法定继承人依照《继承法》规定取得其房屋所有权。因此,继承人通过继承方式取得的宅基地房屋,即成为该房屋的权利人。 有人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取得,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但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属于私产,可以按照《继承法》的规定进行继承。[4]但是,按照“地随房走”的原则,继承了房屋,实际上也就获得了宅基地使用权。鉴于存在这种矛盾,笔者建议在拆迁安置补偿时,将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和房屋补偿分开,只有本社区集体经济组成成员才有权获得宅基地使用权补偿,而房屋补偿只要合法取得房屋的所有者即可获得。这样就解决了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和房屋补偿的矛盾。上海市的农村拆迁就采用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和房屋补偿分开的做法,而我崂山区则是采用房地一体的补偿方式。 在继承财产的处理上,会遇到因继承人身份的不同而导致房屋做不同处理的问题。如果继承人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取得的房产就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但如果继承人是城镇居民,其取得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合法性就会得到质疑。为解决该问题,一九九九年五月一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虽然有如此规定,笔者建议如果继承人中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可由该成员继承房屋,并由其适当给予城镇居民继承人或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继承人经济补偿,这样会免去一些因确权而需办理的繁琐手续,并保证集体经济资产的稳定性。 对于城镇化需要而进行的旧村拆迁改造,宅基地房屋的继承人也无需提前对房屋进行分割,一直维持继承人对房屋的共有状态至拆迁安置补偿时,因为通常安置的是货币或者是商品房,所以不存在上述因继承人身份不同而导致的分配矛盾问题。 (二)赠与取得 宅基地房屋赠与取得,是指从宅基地房屋所有权人处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因受赠人通过赠与方式而取得的宅基地房屋同样称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但笔者认为,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宅基地房屋的赠与应仅限于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较为妥当,否则会导致变相地买卖农村宅基地,致使农村集体资产流失,从而导致房地产市场出现混乱。 (三)买卖取得 鉴于宅基地使用权获得是基于农村集体经济成员的特定身份,且带有福利性的特征,因此农村宅基地房屋的买卖是受限制的。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证和房产证。”2004年10月《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再次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因此,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合法买卖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即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产生的房屋交易,才能依法产生房屋所有权转移,买受者才能获得宅基地房屋所有权。在实践中,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之间的宅基地房屋买卖通常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如在拆迁改造中遇到本村村民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人出售房产,通常建议双方先到法院去确认买卖合同的效力,然后根据法院对权属的认定进行安置分配。 总之,鉴于我国目前农村宅基地复杂的社会及立法背景,其农村宅基地房屋确权也面临着许多复杂的问题亟待解决。这需要我国完善有关的立法及管理,特别是要完善农村宅基地房屋流转的登记制度,确保农村宅基地房屋有清晰、明确的产权,从而减少纠纷的发生。希望能帮到你,望采纳!
2015-12-09 18:3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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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房屋产权归属问题?离婚后房子应该归谁所有?
答:那要看盖房有没有证件,如果证件齐全了就可以银行按揭了!
2015-05-23 11: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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