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为您搜索到137条关于“房屋所有权证”的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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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房屋不办房屋所有权证的风险
答:1)我国法律规定了没有产权证的房产是不能上市出售或者向外出租的。2)房产证在开发商手里,遇到不良的开发商,将房产进行再次抵押,业主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房子又被人利用了一次。如果一旦开发商破产或者倒闭,银行会对其进行资产清算和清偿债务,业主的房产由于产权证仍然在开发商手里,因此这套房产也将作为开发商的产业被清偿,这时候开发商已经一无所有,业主即使再有理由也不能从开发商那里得到任何结果。3)没有产权证,业主居住时如果房产发生意外,业主照样要赔偿。因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房屋的所有权虽没有发生转移,但由于业主对房屋进行了占有使用,风险责任转移权到了业主头上,因此,房屋一旦遇到火灾等情况,保险公司的赔偿由开发商来领取;如果由于业主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受损,业主照样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赔偿等事宜。
2015-09-21 13:23:48
7个回答 -
直接代为登记的房产,为什么不发房屋所有权证?这些房屋属于什么产别?
答:《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法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由登记机关直接代为登记,对于这些直接代为登记的房屋,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代管的房屋大部分是私有房屋,所有权人因种种原因而未能直接行使其权利。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有几种情况:有的是房屋所有权人不清;有的是虽有明确的所有权人,但所有权人下落不明;还有一些是因其他原因(如不能提供有效的登记文件)未能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产权。这些房产在一定的条件下(如当事人取得了有效的证明文件或是主张自己的房产权利等),可以由产权人进行登记。登记机关代为登记的目的,主要在于完善产籍的记载。代管的房屋和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虽由登记机关进行了登记,但本质上并不属于登记机关所有的房屋,因此,不宜颁发房屋权属证书。依法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按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产权统计报表指标解释》,应属于其他房产。登记机关自有的房屋也就是市、县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公有房屋,也称直管公房。直管公房不同于无入主张权利的房屋,也不是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所有权的主体是明确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也明确应由登记机关代为主张权利。登记机关在进行民事活动中,与其他公民或是法人处于平等的地位,因而,对于登记机关自有的房屋,也要发房屋所有权证。修改前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最后一款规定: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直管的公房由登记机关直接代为登记。因为“直接代为登记”这一文字上的表述与第二十一条规定相同,因而,有一部分人对登记机关自有的房屋是否要发房屋所有权证产生了歧义。实际上第二十一条规定中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范围仅是指该条所列的几种情况,不包括直管公房。为使这一规定更为明确,建设部在2001年修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时,将该条中原来规定的“代为登记的房屋,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一款删去,而将“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范围限于该条所规定的几种情况以内,嗣后,前述的歧义应当不会再产生。
2015-09-22 22:28:54
1个回答 -
房屋所有权证遗失,证上所列房屋亦已拆除,是否要在遗失公告6个月后才能注销登记?
答:登记簿是记载不动产权利状态的法定簿册,某一房地产权利一旦灭失或被转移,登记簿的记载也应作相应的更改。当房屋所有权被转移时,登记机关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已同时删除(或称涂销)了原登记记录。对于抵押权的注销登记,当事人也会及时地办理。但是当房屋灭失后,原房屋所有权人则一般不会积极地办理注销登记。房屋被拆除,作为所有权的客体已经灭失,所有权就不复存在。这一权利也不应再在登记簿上记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曾规定过“几种不必公示的物权变动”,其中包括标的物的灭失。《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了“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这样的规定有利于登记机关及时地更改登记簿的记载,给社会公众提供准确的权属信息。提出“是否要在遗失公告6个月后才能注销登记”这一问题的原因,是因为申请注销登记时,权利人应当提交原房屋权属证书等证明文件。在《办理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办事时限及必要收件》的规定中,房屋权属证书也列为注销登记的必要收件。但权利人因为房屋所有权证遗失,而无法向登记机关提供。如按上述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权利人应先补领房屋权属证书。而补领权属证书手续相对来说比较麻烦,除当事人登报声明外,还应由登记机关作出补发公告,经6个月无异议的,方予以补发。而在实际工作中,房屋被拆除大部分是因拆迁造成的,当房屋已被拆除,而仍要求权利人按以上这些规定去补领权属证书、然后再来申请注销登记是不太切合实际的。即使当事人愿意这样做,至少在这6个多月的时间内,这一权利状态与登记簿的记载并不一致,如果法院查询这一登记记录或是采取查封措施,都有可能产生一些问题。《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虽然也规定了“房屋权利灭失,而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但是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并收回原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手续依然比较麻烦。因而,这一问题最终应当以修改相关的规定来解决。《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房屋灭失或者土地使用权依法终止后,当事人未申请注销登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可以依据有关部门提供的证明文件,将注销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册,原房地产权证书作废”。这一规定简化了操作程序,避免了登记机关对此作出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收回原权属证书或公告权属证书作废等事项。这种规定是值得在今后的立法中参考的。但是在相关的规定修改以前,对这类情况,目前处理的方法,还是以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为由,予以注销登记更为切合实际。
2015-09-22 23:50:24
1个回答 -
同一产权人能否在一宗土地上办理多个房屋所有权证?
答:宗地是指以权属界线闭合形成的范围内的地块或者空间。在一般情况下,宗地为一个土地使用权人使用的一块土地。如果同一个土地使用权人使用位置不相连接的不同地块时,每一个地块分别为一宗。宗地是地籍的最小单元,类似于房屋登记基本单元。《土地登记办法》第5条规定:“土地以宗地为单位进行登记”。宗地和房屋登记基本单元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成套住房以套为基本单元,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层、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而宗地是一个土地使用权人使用的一块土地。所以,一个宗地的范围内有几幢甚至于数十幢房屋是常见的,多幢房屋一般就不会是同一个房屋登记基本单元。因此,当一个宗地上有多幢房屋时,产权人当然可以办理多个房屋所有权证。如果一个宗地上有多幢房屋而以其中一幢房屋作抵押,这一宗地其它土地不能看作全部抵押(否则,其它土地抵押又导致地上房屋也抵押了),而是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如果房屋转让,也只是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房屋占用的范围是一个合理范围,一般指房屋本身直接占用的土地及房前屋后合理的范围,其中大部分应该在房屋转让时由当事人自行约定。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1条规定,房屋转让时,由房屋登记机构先办房屋所有权证。当事人可以在转让合同中约定土地分割的具体界线,但土地分割登记由土地管理部门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所以,房屋发生转移时,毋须先办理土地分割登记。《房屋登记办法》第8条规定了办理房屋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这些原则体现在《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中。如:第142条规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在房屋初始登记时,土地使用权应和申请的房屋所有权权利主体一致),第146条规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第147条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第182条规定的“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这些规定都体现了这一原则。
2015-09-23 19:5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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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发新版房屋所有权证行为是否可诉?
答: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颁发的《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房屋登记机构作出未改变登记内容的换发、补发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更新登记簿的行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2006年10月为甲更换证书时没有改变登记内容,换发证书这一行为就不属于可诉的范围。而登记机构在换发证书时更改了房屋面积,这就是改变了登记的内容,所以本案中登记机构的换发证书行为是可诉的。换发或补发证书,只是按登记簿的记载更换一个权属的证明,并不能改变原有的登记内容。甲认为面积有误,不能通过换发权属证书来解决。在《房屋登记办法》实施前,可以凭相关证据申请变更登记,在《房屋登记办法》实施后,则应申请更正登记。是否可以变更或是更正,除了要和现场测量的房屋实际状况一致外,还要注意查明原因,面积的更改应具有合法性。在这一案件中,如果人民法院撤销了登记机构的换发证书行为,仍然解决不了张某的实际问题。所以还是应该采用更正登记来处理。如果甲不予配合,登记机构可以按《房屋登记办法》第8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房屋权利归属或者权利内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况不一致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办理相应的登记),以更正登记宋处理:先由张某提出更正登记申请,然后依据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把判决书所确定的3间房屋的所有权登记为张某所有,对甲的登记簿的记载应同时进行更正。甲的房屋所有权证虽不能交回,但在登记机构更正登记后,其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所记载的内容已和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了,这就应以登记簿所记载的内容为准。在更正登记时,如该项面积的更改有合法依据,可以一并更正。
2015-09-23 19:57:20
3个回答 -
登记机关作出补发公告以后,发现房屋所有权证并未遗失应如何处理?
答: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的,权利人应当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登记机关在作出补发公告以后6个月无异议的,方予补发。在实际工作中,会遇到登记机关在作出补发公告以后,又发现该权属证书并未遗失。其中有两种情况,一是权利人原来误以为权属证书遗失,而后自己找到了权属证书;另一种是权利人自己明知没有遗失,但是该权属证书由于各种原因在他人手中,因此谎报遗失。对于第一种情况,当事人并无主观上的恶意,但是易于引起争议的一点是:权利人找到的权属证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权属证书是由登记机关依法颁发的。登记机关作为权属登记管理机关,要注销某一权属证书时,除出正式决定。而权利人自己在报纸上刊登一则声明,就能宣布权属证书无效,尽管其他一些行政机关所发的证、照在遗失时,也是采用由当事人自己登报声明作废的方法,但是这种方式确有值得商榷之处。目前,登记机关要回避这一问题,则可以让申请人缴回已登报声明作废的权属证书,重新为其制作一份新的权属证书。当事人谎报权属证书遗失有几种不同的情况。有的是当事人将房屋权属证书作为抵押物向他人借款、或是用作对其他事项的保证;有的是为了能进行重复抵押;也有的是因家庭成员间对产权的纠葛。无论属何种原因,只要权属证书事实上没有遗失,就是一种不实的申报。如果已重新领取的,应按《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原三十五条)规定(“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房屋权属证书”)由登记机关注销其权属证书。在公告期间被登记机关发现的,应按有异议而不予补发。在这种情况下,已被当事人自己登报声明作废的权属证书是否还有效就成了问题。这一问题登记机关是难以回避的。如认为原房屋权属证书仍然有效,就意味着当事人刊登的权属证书作废声明无效。如果认为当事人刊登的声明有效,即其后被发现并未丢失的权属证书已作废而不再能使用。这样,就会造成原来的权属证书作废,新的又因当事人申报不实而不予补发(或补发后又被注销)。当事人申报不实故然是错误的,但这对其房地产权利的合法性不应该有影响,因这一原因而使权利人无合法的权属证书显然不甚合理。登记机关对不实的申报不予补证、或将已补发的证书注销都是有法可依的,但问题仍然存在,故而有必要审视有关的规定。登记机关要求当事人刊登遗失声明的目的,是便于有利害关系者及时提出异议,以尽量减少不当的补证。严格来讲,当事人可以刊登遗失启事,但无权宣布其作废。即或宣布,应属无效。在今后的立法时,也应注意及此。
2015-09-24 22:51:40
1个回答 -
房屋所有权证遗失,但该证所列房屋已拆除,是否要在补证后再注销登记?
答:房屋被拆除以后,作为房屋所有权的客体灭失,该房屋所有权也不复存在。这和前述的房屋所有权人去世后一样,不宜再予补证。因此,不需要在补证以后再办理注销登记。
2015-09-24 22:52:17
2个回答 -
房屋所有权证遗失以后,未及时补领,现房屋所有权人已去世,如何办理补证手续?
答: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权利人在遗失房屋权届证书后,应当及时申请补发。原房屋所有权人去世,作为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主体灭失,该房屋所有权不复存在。房屋所有权证遗失后,登记机关能够予以补发的主要依据,就是登记机关的记载。而此时房屋继承已经开始,登记机关所记载的权属状态已经与实际情况不符。在这种情况下登记机关已不宜补证,而应由其继承人办理房屋继承手续。在登记时,可由继承人持有效的继承证明文件、并对权属证书遗失问题书面具结保证后,予以受理,原《房屋所有权证》由登记机关注销。
2015-09-24 22:52:43
1个回答 -
直接登记的房产,为什么不发房屋所有权证这些房屋属于什么产别?登记机关自有的房屋,是否要发房屋所有权证
答:《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法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由登记机关直接代为登记,对于这些直接代为登记的房屋,房屋大部分是私有房屋,所有权人因种种原因而未能直接行使其权利。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有几种情况:有的是房屋所有权人不清;有的是虽有明确的所有权人,但所有权人下落不明;还有一些是因其它原因(如不能提供有效的登记文件)未能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产权。这些房产在一定的条件下(如当事人取得了有效的证明文件或是主张自己的房产权利等),可以由产权人进行登记。登记机关代为登记的目的,主要在于完善产籍的记载。代管的房屋和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虽由登记机关进行了登记,但本质上并不属于登记机关所有的房屋,因此,不宜颁发房屋权属证书。依法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按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产权统计报表指标解释》,应属于其他房产。登记机关自有的房屋也就是市、县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公有房屋,也称直管公房。直管公房不同于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也不是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所有权的主体是明确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也明确应由登记机关代为主张权利。登记机关在进行民事活动中,与其他公民或是法人处于平等的地位,因而,对于登记机关自有的房屋,也要发房屋所有权证。修改前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最后一款规定: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直管理的公房由登记机关直接代为登记。因为“直接代为登记”这一文字上的表述与第二十一条规定相同,因而,有一部分人对登记机关白有的房屋是否要发房屋所有权证产生了歧义。实际上第二十一条规定中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范围仅是指该条所列的几种情况,不包括直管公房。为使这一规定更为明确,建设部在2001年修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时,将该条中原来规定的“代为登记的房屋,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一款删去,而将“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范围限于该条所规定的几种情况以内,嗣后,前述的歧义应当不会再产生。
2015-09-25 12:33:21
1个回答 -
建住房(2002)74号文中对房屋所有权证的附图作了哪些规定?
答:应注明施测的房产测绘单位名称、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在图上标注尺寸)和房屋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2015-12-20 13:58:30
2个回答 -
小孩要报名需要公证房屋所有权证明
答:您好!需要您的户口本,身份证,以及房产证才行。望采纳,谢谢
2016-05-05 10:16:35
1个回答 -
购房合同(预售):买受人未能在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 2000 日内取得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书,这个200
答:您好,信息不够详细,请重新输入。
2016-03-29 15:36:49
1个回答 -
购房合同(预售):买受人未能在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 2000 日内取得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书,这个2000个
答:您好,你的问题不够详细,请重新输入。
2016-03-29 15:36:25
1个回答 -
房地产权证与房屋所有权证的区别?
答:你好,《房地产权证》是指在房屋竣工验收之后交付购房者之前,由房地产开发商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初始登记,对符合规定的申请.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起30天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颁发房地产权证,即大产证.对新建商品房,法律规定可由合同一方申请小产证.小产证即将房地产开发商取得大产证的房地产分割以后,由购房者取得的房地产权证. 另外关于这方面常用问答我转载于下: 1、什么是房地产? 答:房地产是房产和地产的总称,指土地及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 2、什么是房地产权? 答:指权利人对土地的使用权和土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他项权,如抵押权等. 3、《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是何时实施的? 答:该办法于1997年10月24日经建设部第六次部常务会议通过,10月27日以建设部57号令签发.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2001年8月15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9号2001年8月15日发布施行. 4、为什么要进行房地产权登记? 答:房地产权登记是房地产产权管理的主要行政手段,是政府为健全法制,加强房地产管理,依法确认房地产权利的法定手续.房地产权登记有三个方面的作用:⑴产权确认,即确认房地产的权属状态;⑵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⑶加强房地产管理,即通过房地产权登记对房地产交易状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5、房地产权登记有何法律效力? 答:依法登记的房地产权利受法律保护.房地产权利经登记后,产权即得到法律上的承认.产权人可以依法对其房地产行使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权利,任何其他人无权干涉或妨碍,否则产权人可依法请求法律上的保护. 6、我市市区房地产登记发证工作由哪个部门负责? 答:潮州市市区城市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具体由潮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产权管理科及潮州市房地产交易所负责. 7、《房地产权证》有什么作用? 答:《房地产权证》是权利人合法拥有该房地产,并依法对其进行管理、经营、使用和处分的凭证. 8、为什么要换证? 答:为统一《房地产权证》的发放,加强房地产权属管理,过去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都要更换成新的《房地产权证》,原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在更换前继续有效. 9、新的《房地产权证》有什么特点? 答:新的《房地产权证》分别设置土地、房屋两个栏目,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分别进行登记,以确认权利人的上述两项权利. 10、《房地产权证》记载哪些内容? 答:《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内容包括权利人状况,土地及房屋情况等.具体有:权利人、权利人性质、权属来源、取得时间、变化情况和房地产的面积、结构、用途、价值、层次、座落、坐标等内容. 《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证件,由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机关核发,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均无权制作或发放,所发放的权证一律无效.建设部在《关于加强〈房屋所有权证〉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中也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必须依法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申请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凭证管理房产;凭证出售、出租房屋;凭证申请房屋翻、改、扩建;凭证申请办理房屋继承、析产、分割、赠与、交换、调拨等产权转移手续;凭证办理抵押手续;凭证办理拆迁、安置、补偿手续.管理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凡涉及到房屋所有权证的归属,也均应以《房屋所有权证》作为确认证件,不得以其他证件替代.
2016-01-19 16:2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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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遗失怎么办?
答:你好,房屋所有权证及共有权证遗失可以申请补办,可以按以下程序到房管局办理权属证书遗失登记和补办,具体流程如下:1、房屋权利人应持身份证到市房管局,填写房产证遗失声明;2、到房产档案馆查档并出具房产权属证明(房产档案馆收取查档费用);3、在报上刊登权属证书遗失声明;4、6个月后,房管部门发布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公告;5、房屋权利人持刊登遗失声明和作废公告的原版报纸、身份证及复印件等资料到市房产交易管理处办理遗失登记发证手续。
2016-01-12 13: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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