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金是否属于征地拆迁费 拆迁 土地出让金 征地

日期:2022-09-27 20:26:26     提问者:132****5992    

4个回答

  • 136****6384

    2022-09-27 23:19:51

    土地出让金不属于征地拆迁费,征地拆迁费是对合法房屋拆迁时,对被拆迁人的经济补偿,而土地出让金是指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或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或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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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3条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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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8****5311

    2022-09-28 11:40:02

    土地土地出让金不属土地征收费,土地征收费应该是合理合法房屋拆迁补偿时,对被拆迁户的经济补偿金,而土地土地出让金就是指地市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将土地所有权出交给土地使用者,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支付的土地转让的所有价款,或土地应用到期,土地使用者必须续签而向土地主管部门交纳的续签土地转让价款,或原根据行政部门划转得到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所有权有偿转让、租赁、质押、作价入股与投资,按照规定补缴的土地转让价款。《中华共和国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我国征收土地的,按照法定条件审批后,由县级以上地区人民政府给予公示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区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理应进行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以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把征缴范畴、土地现况、征缴目地、补偿标准、安装方法社会保障在拟征收土地所属的乡(镇)和村、村委会范围之内公示最少三十日,征求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组员、村委会和其它利益相关人的建议。大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员觉得征地补偿安置计划方案不符法律法规、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区人民政府理应组织召开听证制度,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制度状况改动计划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所有权人必须在公示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文件申请办理赔偿备案。县级以上地区人民政府理应机构相关部门计算并制定相关花费,确保全额及时,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所有权人便赔偿、安装等签订合同;某些的确无法达成共识的,理应在注册征收土地时事先表明。有关前期准备工作结束后,县级以上地区人民政府即可申请办理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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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8****5498

    2022-09-28 08:04:38

    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大多数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计划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的情况修改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计算和实施有关费用,确保其足额到位,并与被征用土地的所有人和使用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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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主头像

    134****5109

    2022-09-28 08:20:24

    土地转让费不属于征地拆迁费,征地拆迁费是合法房屋拆迁、被拆迁人的经济补偿,土地转让费是指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向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按照土地转让价格的规定,或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向土地管理部门支付土地转让价格,或者原通过行政分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按照规定转让、租赁、抵押、投资土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予以公告和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征用土地的,应当进行征用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用范围、土地现状、征用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至少30天,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大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计划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和听证会的规定修改计划。大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计划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和听证会的规定修改计划。拟征用土地的所有人和使用者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有房地产所有权证明材料进行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计算和实施有关费用,确保全额到位,并与拟征用土地的所有人和使用者就补偿和安置签订协议;个人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地时如实说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完成相关前期工作后,方可申请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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