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可以进行补办吗 房产证

日期:2022-07-01 08:20:11     提问者:130****6965    

4个回答

  • 134****7130

    2022-07-01 10:00:23

    《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七条,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破损的,权利人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换发。房屋登记机构换发前,应当收回原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并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的,权利人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申请补发。房屋登记机构予以补发的,应当将有关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补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上应当注明“补发”字样。在补发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前,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就补发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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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3条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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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7****4484

    2022-07-01 14:36:00

    《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七条房屋所有权证、登记证损坏的,权利人可以向房屋登记机关申请续期。房屋登记机关补发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记载有关事项。房屋登记机关补发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记载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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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主头像

    132****4361

    2022-07-01 11:21:05

    《房屋登记方法》第二十七条,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损坏的,支配权人可以向房屋登记组织申请办理换领。房屋登记组织换领前,理应取回原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并把相关事宜记述于房屋登记簿。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丢失、损毁的,产权人在本地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遗失登报后,可以申请补发。房屋登记组织给予补发的,理应将相关事宜在房屋登记簿上进行记录。补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上理应标明“补发”字眼。在补发集体用地范围之内群众住宅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前,房屋登记组织理应就补发事宜在房屋所在城市农村经济机构内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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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主头像

    137****4203

    2022-07-01 11:16:47

    《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七条房屋所有权证明、登记证明损坏的,权利人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更换。房屋登记机构更换前,应当收回原房屋所有权证明和登记证明,并在房屋登记簿录在房屋登记簿中。房屋所有权证明、登记证明遗失或者灭失的,权利人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遗失声明后,可以申请补发。房屋登记机构补发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记录有关事项。补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明和登记证明应当注明补发字样。房屋登记机关在集体土地范围内发放村民房屋所有权证书和登记证书前,应当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布补发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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