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大师,不动产预告登记与异议登记有什么不同吗? 不动产 预告登记

日期:2021-10-28 20:13:00     提问者:139****0755    

4个回答

  • 132****1071

    2021-10-29 10:52:24

    1、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与异议登记制度的权利内容有所不同关于预告登记制度所保全的请求权的范围,设有该制度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均有明确规定。我国台湾地区“土地登记规则”第9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请为预告登记:(1)为保全关于土地权利转移、或使其消灭之请求权;(2)为保全土地权利内容或次序之变更之请求权,预告登记于附有条件或将来之请求权,亦得为之。”由此可见,一般而言,可被预告登记保全的请求权包括:以物权的设定、转移、变更或消灭为内容的(债权)请求权;附有始期、停止条件或者其他可于将来确定的有关物权变动的债权请求权。当然在日本民法上,其假登记所保全的范围还包括物权。而异议登记在于保全经登记不动产物权的登记请求权,一般而言,其发生之情形有二:(1)登记之涂销,指物权之合意不存在、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2)登记之更正,指登记人员错误为登记或涂销的情形。2、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与异议登记制度推进程序有所不同就预告登记而言,如何推进到本登记,应区分两种情形:其一,依预告登记而受保全的请求权,如果没有义务人的中间处分,预告登记权利人需要为本登记时,须经义务人的协助而完成。如果义务人不肯协助,预告登记权利人得经由诉讼令其协助,而后基于判决为之由于预告登记并不影响所有权移转请求权的限制和效力,预告登记于原则上与该请求权同其命运。如果请求权附有抗辩权,在请求前项同意之诉时,义务人得援引这些抗辩;其二,预告登记后,义务人将不动产复让与第三人而害及预告登记权利人的请求权时,对于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关系,应为无效,自不待言。然而,预告登记权利人应如何主张该处分无效,而实现请求权呢?根据德国法律,在必要的时候,预告登记权利人可通过诉讼请求获得本登记的第三人同意,将预告登记义务人复登记为所有人。而且,对预告登记义务人请求为权利转移(本登记)之诉讼和对第三人请求为同意之诉,既可以一诉合并解决,也可以分别提起。由此可见,一般而言,在推进至本登记的程序上,预告登记权利人应取得利害关系人之承诺书始可为之。而在异议登记之下,如果异议登记是有理由的,即异议为正当,则异议登记权利人可直接申请涂销无效之登记并申请更正登记,此时,无须征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而如果异议是不正当的,异议登记本身不起任何效力,也就不存在推进到本登记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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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3条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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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7****9355

    2021-10-29 06:25:29

    可此可见,一般来说,预告登记保全的请求权包括:以物权设定、转让、变更或消灭为内容的(债权)请求权;如果义务人拒绝协助,预告登记权利人必须通过诉讼协助,然后根据判决,预告登记原则上与请求权同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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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9121

    2021-10-29 00:23:46

    1.房产预告登记规章制度与质疑登记规章制度的支配权內容各有不同有关预告登记规章制度所保护的请求权的范畴,配有该机制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均有明文规定。在我国台湾省“土地资源登记标准”第96条法规:“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得申请办理为预告登记:(1)为保护有关土地资源支配权迁移.或使其解决之请求权;(2)为保护土地资源支配权內容或顺序之变动之请求权,预告登记于附带标准或未来之请求权,亦得为此。”不难看出,一般而言,可被预告登记保护的请求权包含:以物权法的设置.迁移.变动或解决为內容的(债务)请求权;附带始期.终止标准或是别的可于未来明确的相关物权法变化的债务请求权。自然在日本民法典上,其假登记所保护的范畴还例如物权法。而质疑登记取决于保护经登记不动产物权的登记请求权,一般而言,其产生之情况有二:(1)登记之涂销,指物权法之满意不会有.失效或被撤消的情况;(2)登记之更改,指登记工作人员不正确为登记或涂销的情况。2.房产预告登记规章制度与质疑登记规章制度推动程序流程各有不同就预告登记来讲,怎样推动到本登记,应区别二种情况:其一,依预告登记而受保护的请求权,要是没有义务人的正中间处罚,预告登记权利人必须 为本登记时,需经义务人的帮助而进行。假如义务人不愿帮助,预告登记权利人得经过起诉令其帮助,然后根据裁定为此因为预告登记并不危害使用权转移请求权的限定和法律效力,预告登记于正常情况下与该请求权同其运势。假如请求权附带抗辩权,在要求前面的允许之诉时,义务人得引证这种抗辩;其二,预告登记后,义务人将房产复让与第三人而害及预告登记权利人的请求权时,针对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关联,应是失效,不容置辩。殊不知,预告登记权利人应怎样认为该处罚失效,而完成请求权呢?依据法国法律法规,在必需的情况下,预告登记权利人可根据诉请得到本登记的第三人允许,将预告登记义务人复登记为每个人。并且,对预告登记义务人要求为支配权迁移(本登记)之起诉和对第三人要求为允许之诉,既能够一诉合拼处理,还可以各自提到。不难看出,一般而言,在推动至本登记的程序流程上,预告登记权利人应获得利害关系人之保证书始可为此。而在质疑登记下,假如质疑登记是有原因的,即质疑为就在,则质疑登记权利人可立即申请办理涂销失效之登记并申请办理更改登记,这时,不必征求利害关系人的允许;而假如质疑不是就在的,质疑登记自身不了一切法律效力,也就不会有推动到本登记的现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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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8****8934

    2021-10-29 08:41:49

    1.房地产预告登记制度的权利内容与异议登记制度不同。预告登记制度保全的请求权范围有明确规定。我国台湾省地区《土地登记规则》第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申请预告登记:(一)保全土地权利转让或者消灭的请求权;(二)为保全土地权利内容或者顺序变更的请求权,预告登记为附有条件或者未来的请求权。由此可见,一般来说,可预测登记保全的请求权包括:以物权设定、转让、变更或消灭为内容的(债权)请求权;附有可以在未来确定的起止条件或其他债权请求权。当然,在日本民法中,假登记的保全范围也包括物权。异议登记是为了保登记不动产物权的登记请求权。一般来说,发生的情况有两种:(1)登记的涂销,是指物权的协议不存在、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2)登记的更正是指登记人员错误为登记或涂销的情况。2.房地产预告登记制度不同于异议登记制度的推广程序。就预告登记而言,如何推广到本登记,应区分两种情况:一是根据预告登记保全的请求权。如果没有义务人的中间处分,预告登记权利人需要在义务人的协助下完成本登记。如果义务人拒绝协助,预告登记权利人必须通过诉讼令其协助,然后由于预告登记不影响所有权转让请求权的限制和效力,原则上预告登记与请求权同命运。如果请求权附有抗辩权,义务人在请求前一个同意的诉讼时,必须引用这些抗辩;二、预告登记后,义务人将房地产转让给第三人,伤害预告登记权利人的请求权时,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关系应当无效,不言而喻。但是,预告登记权利人应该如何主张处分无效,实现请求权呢?根据德国法律,必要时,预告登记权利人可以通过诉讼请求获得本登记第三人的同意,将预告登记义务人重新登记为所有人。另外,对于预告登记义务人的权利转移(本登记)诉讼和对第三人的同意诉讼,可以一诉合并解决,也可以单独提起。可见,一般来说,在推进本登记的程序中,预告登记权利人应当取得利害关系人的承诺书。异议登记下,异议登记有理由的,即异议为正当的,异议登记权利人可以直接申请无效登记,申请更正登记。此时,无需征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异议不正当的,异议登记本身不具有任何效力,不存在推进本登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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