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哪些规定? 公积金贷款 二套房公积金

日期:2021-10-22 09:27:13     提问者:    

4个回答

  • 132****2363

    2021-10-22 11:35:09

    1、购买第二套商品住宅房可以继续申请使用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但是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发放公积金贷款。
    2、如果之前按揭购买了一套商品住房(住宅类),然后又卖了,现在准备新购一套商品住房(住宅类),申请公积金贷款仍算第一套。与商业银行不同的是,银行“认房也认贷”,而公积金中心“只认房不认贷”。也就是说,公积金中心只认申请人目前名下房产,不计算其拥有房产和按揭贷款的历史记录。
    3、职工的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所需时,职工可以向受托银行申请商业住房贷款,并由受托银行以公积金贷款和商业住房贷款的组合形式向职工发放。
    4、公积金贷款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借款人(即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下同)应以所购买住房作为抵押物。借款人应当和受托银行签订抵押合同,并按本市房地产权登记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5、公积金贷款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借款人或第三人应当提供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凭证式国债、受托银行本行本币定期存单,以及其他依法可质押的权利凭证进行担保。借款人应当和受托银行签订质押合同,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理权利凭证移交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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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4****1520

    2021-10-22 23:03:02

    1.选购第二套产品居住房能够再次申请办理应用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可是终止向选购第三套及之上住房的存缴职工派发公积金贷款。
    2.假如以前按揭贷款订购了一套产品住房(住房类),随后又卖了,如今提前准备购买一套产品住房(住房类),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仍算第一套。与商业服务银行不一样的是,银行“认房也认贷”,而公积金管理“只认房不认贷”。换句话说,公积金管理只认申请者现阶段户下房地产,不测算其有着房地产和住房贷款的历史数据。
    3.职工的公积金贷款能贷信用额度不能付款选购住房需要时,职工能够向受托银行申请办理商业服务住房借款,并由受托银行以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服务住房借款的组成方式向职工派发。
    4.公积金贷款选用质押担保形式的,借款人(即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的职工,相同)要以所选购住房做为质押物。借款人理应和受托银行签署借款合同,并按当地房产不动产备案要求办理抵押登记。
    5.公积金贷款选用抵押担保方法的,借款人或第三人理应给予公积金管理和受托银行认同的凭证式国债,受托银行行内本国货币定期存款,及其别的依规可抵押的权益凭据开展贷款担保。借款人理应和受托银行签署质押合同,并在协议承诺的时间内申请办理支配权凭据转交等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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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4****1644

    2021-10-22 19:11:46

    1、购买第二套商品住宅房可以继续申请使用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但是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发放公积金贷款。
    2、如果之前按揭购买了一套商品住房(住宅类),然后又卖了,现在准备新购一套商品住房(住宅类),申请公积金贷款仍算第一套。与商业银行不同的是,银行“认房也认贷”,而公积金中心“只认房不认贷”。也就是说,公积金中心只认申请人目前名下房产,不计算其拥有房产和按揭贷款的历史记录。
    3、职工的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所需时,职工可以向受托银行申请商业住房贷款,并由受托银行以公积金贷款和商业住房贷款的组合形式向职工发放。
    4、公积金贷款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借款人(即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下同)应以所购买住房作为抵押物。借款人应当和受托银行签订抵押合同,并按本市房地产权登记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5、公积金贷款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借款人或第三人应当提供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凭证式国债、受托银行本行本币定期存单,以及其他依法可质押的权利凭证进行担保。借款人应当和受托银行签订质押合同,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理权利凭证移交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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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1253

    2021-10-22 14:00:20

    1.购买第二套商品房可以继续申请使用第二套公积金贷款,但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已缴员工发放公积金贷款。
    2.如果之前按揭买了商品房(住宅),然后卖了,现在准备买新的商品房(住宅),申请公积金贷款还是第一套。与商业银行不同,银行认房认贷,而公积金中心只认房不认贷。也就是说,公积金中心只承认申请人目前的房产,不计算其拥有房产和抵押贷款的历史记录。
    3.职工公积金贷款可贷金额不足以支付购房需求时,职工可向受托银行申请商业住房贷款,受托银行以公积金贷款和商业住房贷款相结合的形式向职工发放。
    4.公积金贷款采用抵押担保的,借款人(即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员工,下同)应当以所购房屋为抵押。借款人应当与受托银行签订抵押合同,并按照本市房地产权登记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5.公积金贷款采用质押担保的,借款人或者第三人应当提供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凭证式国债、受托银行本币定期存单等依法可以质押的权利凭证。借款人应当与受托银行签订质押合同,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理权利凭证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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