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的权利有哪些?小区业主的权利不包括哪一项 小区 业主

日期:2021-10-13 08:40:42     提问者:131****5879    

4个回答

  • 132****0032

    2021-10-13 18:24:12

    小区业主的权利如下:
    第一,住房财产权:业主对所购房屋的权利是来自业权,也就是住房财产权。政府规定业主应享有的基本物业权益有:小区的道路、绿化、休憩地、空余地、电梯、楼梯、连廊、走廊或政府规定的其他公用设施的权益。业权特指买房人在获得商品房产权的同时,对公共区域和公共设施,如楼顶广告、地面公共停车位、公共绿地等所拥有的使用权和收益权。
    第二,物业服务自主选择权: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业主对于物业采用何种方式进行管理具有选择权。在共有物业的处分中,这个权力由全体业主来行使,通常授权业主委员会来具体行使,共有物业中任何一个单独的业主无权单独行使该权力。
    在业主享有的权利中,住房所有权是基础和核心,共有所有权和成员权的产生和存在都是源于专有所有权。成员权是与物业管理关系最直接的权利,具体包括:知情权;表决权;参与制订规约权;选举及解任管理者的权利;请求权;监督权。

    0

其他3条回答

  • 答主头像

    135****6518

    2021-10-13 21:10:03

    住宅区所有者的权利如下:
    第一,住宅所有权:所有者购买的住宅所有权来自所有权,即住宅所有权。政府规定业主应享有的基本物业权益有:小区的道路,绿化,休憩地,空余地,电梯,楼梯,连廊,走廊或政府规定的其他公用设施的权益。所有权是指购买者在获得商社所有权的同时,对屋顶广告、地面公共停车场、公共绿地等公共区域和公共设施所有的使用权和收益权等公共区域。
    第二,房地产服务的自主选择权:除国家法律法规外,所有者对房地产以什么方式管理有选择权。在共享房地产的处分中,该权利由所有业主行使,通常授权业主委员会具体行使,共享房地产中任何单独所有者无权单独行使该权利。
    在业主享有的权利中,住房所有权是基础和核心,共有所有权和成员权的产生和存在都是源于专有所有权。成员权是与物业管理关系最直接的权利,具体包括:知情权;表决权;参与制订规约权;选举及解任管理者的权利;请求权;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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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主头像

    137****6769

    2021-10-14 04:52:53

    业主有以下权利:
    第一,住房财产权:业主对所购房屋的权利是来自业权,也就是住房财产权。政府规定业主应享有的基本物业权益有:小区的道路、绿化、休憩地、空余地、电梯、楼梯、连廊、走廊或政府规定的其他公用设施的权益。业权特指买房人在获得商品房产权的同时,对公共区域和公共设施,如楼顶广告、地面公共停车位、公共绿地等所拥有的使用权和收益权。
    第二,物业服务自主选择权: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业主对于物业采用何种方式进行管理具有选择权。在共有物业的处分中,这个权力由全体业主来行使,通常授权业主委员会来具体行使,共有物业中任何一个单独的业主无权单独行使该权力。
    在业主享有的权利中,住房所有权是基础和核心,共有所有权和成员权的产生和存在都是源于专有所有权。成员权是与物业管理关系最直接的权利,具体包括:知情权;表决权;参与制订规约权;选举及解任管理者的权利;请求权;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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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主头像

    133****6925

    2021-10-14 01:06:17

    1、依照法律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2、依照法律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公共设施、公共部位和本物业内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3、拥有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的权利;
    4、有权亲自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的所有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修缮,但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

    5、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修缮;
    6、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管理决策的表决权;
    7、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
    8、有权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按照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收支账目;
    9、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10、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
    11、有权要求房屋建设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强制维修养护,按规定分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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