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商比赖昌星狠多了应该抓不抓不公平? 房地产开发商

日期:2021-09-18 06:44:45     提问者:135****1462    

5个回答

  • 130****1669

    2021-09-18 09:00:51

    由开发商单方提供的认购书,一些条款有明显不公平之处,这便提出一个问题——认购书合法吗?深圳市房地产项目在公开发售期间,认购书已被开发商普遍使用。认购书是房地产开发商与客户在签订正式房地产买卖同前,客户为预订整个项目中某个单位的房屋,与开发商达成的保证协议,以制约、规范预先订购房地产的行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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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6****7611

    2021-09-18 08:09:24

    大家购房者买的是预售房,大家和房地产商中间的合同书是一种预售合同书,房屋预售就是指房产开发公司与购房者承诺,由购房者交货订金,而在未来一定日期有着新房出售的房屋交易个人行为。其本质是房屋期货买卖,交易的仅仅房屋的一张期权合约,说白了是购房者先垫付资金,给房地产商建房子,这类垫款的時间达到2-三年,而且房地产商并不对预付款购房款的购房者付款所有的贷款利息,这根本是一种马关条约,购房者不旦要承担交货房屋品质的风险,推迟交货的风险、烂尾楼的风险、还需要承担价钱下挫产生的财产损失的风险,是十分不合理的。一切合同书的权利和义务应该是对等的,这类期预售规章制度对购房者而言,不合理之处便是房地产商应用购房者的钱修建房屋,盈利在预售时早已锁住,而把新楼盘不能预估的风险所有返给了购房者。,降价的风险不应该彻底应当由购房者来承担。因为商住楼的预售有别于房屋的实际性交易,真真正正的房屋工作交接并未产生。这跟大型商场购物,或股票买卖是类型不一样的。实体交收早已实现的情形下,降价的损失自然是由消费者承担,但预售合同书在沒有房屋工作交接并未产生产生降价损失,也不应当彻底由购房者承担,或许有些人要说商品期货在未交收前产生损失,不也是要投资者自身承担的吗?我认为二者特性彻底是不一样的,期货交易原本说便是一种风险项目投资,在投入以前交易方式早已确立告知投资人在其中的风险,而且有健全的风险管理方案,那样的话产生损失理当由投资人承担。而房屋预售,既沒有确立告知在其中的风险,又沒有相应的风险操纵管理方案。并且购房者大多数是为了更好地自己住或资本增值,并不是是投机性个人行为,预售房预售不可以同相当于期货买卖。房地产的预售和商品期货是类型根本不一样的,不可以把二者同样起來。除此之外,尽管说合同书是两方真实性意思表示一致而达到的一种合同,彼此理当按合同书来承担风险,但难题是我们在签合同时,购房者能表述真实的意思吗?我还在房地产咨询全过程中以前提议购房者有可能得话,在协议中写上“减价需赔偿”、“因现行政策的缘故贷款银行没批买房预售合同书撤消”等条文,但实际中房地产商会以格式条款等诸多原因回绝这种条文,购房者在合同文本拟订历程中,压根不太可能表述真实的意思,,在那样的情形下,减价的损失都不应当所有由购房者来承担。总而言之:我觉得预售房屋在沒有交屋前发生大幅减价,购房者能够向房地产商明确提出赔偿规定,这一标准是合理合法的,自然损失要彼此一同来承担,而不可一昧规定房地产商单方来承担损失,预售房本质上是购房者注资和房地产商的一同项目投资个人行为,一同项目投资就需要一同来承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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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7****7465

    2021-09-18 13:19:08

    我们购房者买的是期房,我们和开发商之间的合同是一种预售合同,房屋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约定,由购房者交付预付款,而在未来一定日期拥有现房的房产交易行为。其实质是房屋期货买卖,买卖的只是房屋的一张期货合约,说穿了是购房者先垫资,给开发商造房,这种垫付的时间高达2-3年,并且开发商并不对预付房款的购房者支付任何的利息,这完全是一种不平等条约,购房者不旦要承担交付房屋质量的风险,延期交付的风险、烂尾的风险、还要承担价格下跌带来的资产损失的风险,是非常不公平的。任何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都应该是对等的,这个期待销售制度对于购买者来说,不公平的是开发者用购买者的钱盖房子,利润在预售时被锁定,把大楼不可预料的风险全部转嫁给购买者。,跌价的风险不应该完全应该由购房者来承担。由于商社的预售与住宅的实质性买卖不同,真正的住宅交接还没有形成。这跟商场买东西,或买卖股票是性质不同的。如果实物交割已经完成,那么跌价的损失自然是由购房者承担的,但是预售合同在没有房屋交割的情况下还没有形成跌价的损失,那么就不应该完全由购房者承担了,可能有人会说期货交易在没有交割之前会出现损失,是不是也要交易者自己承担呢?我认为两者的性质完全不同。期货原本是风险投资,投资前交易规则明确告诉投资者风险,有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那样的话,发生损失的理由应该由投资者承担。住宅预售既没有明确的风险,也没有相关的风险管理制度。而且,购房者大多是为了自己的居住和价值增值,不是投机行为,期待房的预售不能等同于期货买卖。房地产预售和期货交易性质完全不同,不能同等。此外,虽然说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一种契约,双方理应按合同来承担风险,但问题是我们在签订合同时,购房者能表达真实的意思吗?我在房产咨询过程中曾经建议购房者有可能的话,在合同中写上“降价需补偿”、“因政策的原因银行贷款不批购房预售合同撤销”等条款,但现实中开发商会以格式合同等种种理由拒绝这些条款,购房者在合同条款拟定过程中,根本不可能表达真实的意思,,在这样的情况下,降价的损失也不应该全部由购房者来承担。总之:我认为预售房屋在没有交房前出现大幅度降价,购房者可以向开发商提出补偿要求,这个要求是合情合理的,当然损失要双方共同来承担,而不能一昧要求开发商单方面来承担损失,期房实质上是购房者出资和开发商的共同投资行为,共同投资就应该共同来承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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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1906

    2021-09-18 12:01:08

    我们购房者买的是期房,我们和开发商之间的合同是一种预售合同,房屋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约定,由购房者交付预付款,而在未来一定日期拥有现房的房产交易行为。其实质是房屋期货买卖,买卖的只是房屋的一张期货合约,说穿了是购房者先垫资,给开发商造房,这种垫付的时间高达2-3年,并且开发商并不对预付房款的购房者支付任何的利息,这完全是一种不平等条约,购房者不旦要承担交付房屋质量的风险,延期交付的风险、烂尾的风险、还要承担价格下跌带来的资产损失的风险,是非常不公平的。任何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应该是对等的,这种期预售制度对购房者来说,不公平之处就是开发商使用购房者的钱建造房子,利润在预售时已经锁定,而把楼盘不可预期的风险全部转嫁给了购房者。,跌价的风险不应该完全应该由购房者来承担。由于商品房的预售不同于房屋的实质性买卖,真正的房屋交接尚未形成。这跟商场买东西,或买卖股票是性质不同的。实物交割已经完成的情况下,跌价的损失当然是由购买者承担,但预售合同在没有房屋交接尚未形成发生跌价损失,就不应该完全由购房者承担,也许有人会说期货交易在未交割前发生损失,不也是要交易者自己承担的吗?我觉得二者性质完全是不同的,期货本来说就是一种风险投资,在投资之前交易规则已经明确告诉投资者其中的风险,并且有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这样的话发生损失理应由投资者承担。而房屋预售,既没有明确告之其中的风险,又没有相关的风险控制管理制度。而且购房者大多是为了自住或保值增值,并非是投机行为,期房预售不能同等于期货买卖。房产的预售和期货交易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不能把二者同等起来。此外,虽然说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一种契约,双方理应按合同来承担风险,但问题是我们在签订合同时,购房者能表达真实的意思吗?我在房产咨询过程中曾经建议购房者有可能的话,在合同中写上“降价需补偿”、“因政策的原因银行贷款不批购房预售合同撤销”等条款,但现实中开发商会以格式合同等种种理由拒绝这些条款,购房者在合同条款拟定过程中,根本不可能表达真实的意思,,在这样的情况下,降价的损失也不应该全部由购房者来承担。总之:我认为预售房屋在没有交房前出现大幅度降价,购房者可以向开发商提出补偿要求,这个要求是合情合理的,当然损失要双方共同来承担,而不能一昧要求开发商单方面来承担损失,期房实质上是购房者出资和开发商的共同投资行为,共同投资就应该共同来承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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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8****1781

    2021-09-18 10:22:07

    购买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先要看开发商是否具备“五证”,即房地产开发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该工程开发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其次,要签订规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最好请律师代理或介入。值得关注的是,2000年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实施后,某些房地产开发商在合同上翻花样,损害购买者利益,如在预售合同中,几乎所有的空白处都已被划掉或者已事先填好,只要购房者签名即可;附件中的建筑结构和小区布局只是草图,没有标明距离,没有文字说明;合同中对房地产商不利的条款都被无一幸免地划掉了。由此看来千万不要在合同未签、还缺乏深入了解时,贸然交纳定金,甚至连**和收据都不要。由于一旦发生争议,只要开发商有房子给购房者,就是“履约”了,假如你不要,他就可以不退定金。原则上应该先签约后付定金,保留合同、**等证据。而在签《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在所有空白处划线;双方另有约定的,在每句话末了盖章或者划线。最后,购买者发觉自己签订了“不平等条约”,也不要自认倒霉,可与经销商或开发商协商,找购买者协会协调,到工商和建设主管部门申诉,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购买中遇到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一方当事人使用优势或者使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中华人民共和国购买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了格式合同中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无效。由此看来购房者可以在行为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请求变更或撤销该合同或合同中显失公平的条款。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其次,要签订规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最好请律师代理或介入。值得关注的是,2000年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实施后,某些房地产开发商在合同上翻花样,损害购买者利益,如在预售合同中,几乎所有的空白处都已被划掉或者已事先填好,只要购房者签名即可;附件中的建筑结构和小区布局只是草图,没有标明距离,没有文字说明;合同中对房地产商不利的条款都被无一幸免地划掉了。由此看来千万不要在合同未签、还缺乏深入了解时,贸然交纳定金,甚至连**和收据都不要。由于一旦发生争议,只要开发商有房子给购房者,就是“履约”了,假如你不要,他就可以不退定金。原则上应该先签约后付定金,保留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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