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一方房改房离婚时如何处理 房改房 离婚

日期:2021-09-09 09:46:44     提问者:132****9770    

3个回答

  • 139****0385

    2021-09-09 17:48:37

    1、已取得所有权的房改房
    (1)夫妻一方将以其个人财产购买的公有房屋的财产登记在夫妻的共同名下的,按照我国《民法典》所规定的物权公示原则,该房屋的所有权为夫妻共同所有,按共同财产予以处理。
    (2)但如果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了该房产,而登记在父母名下的,因为我国不动产采用登记主义,房产正上写的谁的名字,房产就是谁的,离婚时不能要求分割。但购买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一方有权主张赔偿其购房所支付的本金及利息。
    2、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只有部分所有权的房屋
    对于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不论是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不属于夫妻个人财产,也不属于夫妻公共财产。在司法实践中,即使双方当事人对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和分割已协商约定,该约定也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也不能就双方当事人提出的此类房屋所有权归属和分割的请求进行判决。
    但如果双方当事人可以就房屋的居住、使用和以后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归属等协商解决,人民法院只可以就房屋的居住使用进行判决。

    0

其他2条回答

  • 答主头像

    134****2485

    2021-09-10 04:32:49

    1、已获得所有权的公有住房
    (1)夫妻一方将以其财产选购的公有制房屋的资产备案在夫妻的一同户下的,依照在我国《民法典》所规范的物权法公示公告标准,该房屋的所有权为夫妻一同全部,按夫妻共同财产给予解决。
    (2)但如果是用夫妻夫妻共同财产注资购入了该房地产,而备案在爸爸妈妈名下的的,由于在我国房产选用备案现实主义,房地产正上写的谁的名称,房地产便是谁的,离异时不可以规定切分。但选购房屋时的注资,能够当做债务,一方有权利认为赔付其买房所支出的本钱及贷款利息。
    2、并未获得所有权或仅有一部分所有权的房屋
    针对并未获得所有权或是并未彻底获得所有权的房屋,无论是结婚前或是夫妻关系续存期内,即不属于夫妻财产,也不属于夫妻公共财物。在司法部门实际中,即便彼此当时人对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和切分已商议承诺,该承诺也具备法律法规上的约束。人民检察院在诉讼离婚案件时,也无法就彼此被告方提起的该类房屋所有权归属和切分的要求开展裁定。
    但假如两方本人还可以就房屋的定居、应用和之后房屋所有权的获得、归属等商议处理,人民检察院只能够 就房屋的生活应用开展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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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主头像

    135****2183

    2021-09-09 18:58:51

    1、购房优惠政策夫妻均享原则。房改房不是单位分配给职工个人的、不属职工个人的财产,也不是包含其他家庭成员的家庭共同共有财产,而应是夫妻共有财产。
    2、照顾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原则。要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对抚养子女方应给予照顾,条件基本相同时,应照顾女方。
    3、兼顾售房单位的利益原则。特别是部分产权房改房,单位是房屋的按份共有人,具有优先回购权。
    4、房产分割的两种主要方式:
    一是变卖分割法,可将房改房以市场价出售再分割价款;
    二是竞价分割法,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通过公开相互竞价,确定房屋产权归属最高出价方所有,他方得到相应补偿价款的房屋分割方式。
    离婚当事人对房改房的价值及归属问题无法达成协议的,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明确规定:房改房应按市场价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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