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买卖的效力怎么认定? 房屋买卖 农村房屋

日期:2019-07-09 14:02:48     提问者:138****8684    

1个回答

  • 134****9143

    2019-07-09 14:02:48

    1、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由此可知,该法并未禁止农村房屋的买卖和出租,而房屋是固定于土地的地上物,房屋的流转势必会造成土地使用权的流转。 2、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用地建设”,该条虽未明确规定适用于农村农业用地,但从字里行间不难看出,该条旨在加强土地用途管制,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以保持农用地的数量。 3、禁止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不合理性。买卖与赠与、继承等行为一样,均是所有权人行使所有权的方式之一,均是导致房屋所有权流转的基础原因,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保护私有财产所有权和继承等权利,对买卖与赠与、继承等作出不同对待不合法理。禁止农村房屋买卖实质上侵犯了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权,影响财产价值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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