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用需要什么手续? 土地 手续 农村

日期:2017-08-30 17:09:32     提问者:139****7531    

9个回答

  • 130****4065

    2017-09-02 01:50:30

    《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农村土地征用程序: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时所办理的土地征用程序分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步】预选符合规划的农用地。征用农村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否则,不得使用该土地。用地单位在初步选定某农用地为建设用地后,首先应向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等部门咨询是否符合该农用地的各项规划。
    【第二步】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确认农用地可用于建设后,应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并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由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的,由用地单位按规定缴纳选址规费,建设部门颁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三步】提交用地预审申请。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用地单位应持《选址意见书》两年内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该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第四步】办理立项等手续。用地单位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向建设部门、环保局等办理立项、规划、环保许可等手续,并缴纳各项审批费用;
    【第五步】提交用地正式申请。用地单位再持以上各项审批文件,向原作出预审的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
    【第六步】办理审批手续,批准用地。由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类型,经各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步】土地征用。由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对农用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进行征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办理征地手续。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以上各项补偿,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由用地单位全额支付。用地单位未按期全额支付到位的,政府应拒绝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
    【第八步】领取用地批准文件。国土资源局根据批准的供地方案,在征地的补偿、安置补助完成后,向用地单位发出批准用地文件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九步】缴纳出让费,获得土地适用权。土地征用后,该土地即成为国有土地,由国土资源局与土地使用者按照相关规定,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出让供地。用地单位按约定缴纳出让费用。
    【第十步】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开始建设适用土地。签订合同并按约缴纳费用后,用地单位才真正获得该土地的使用权,用地单位即可办理建设项目的相关审批手续予以施工建设。
          集体所有土地就是由农民集体享有所有权的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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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8条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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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7****4019

    2017-09-02 01:58:32

    集体所有土地就是由农民集体享有所有权的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土地。
    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将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的行为。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时所办理的土地征用程序分以下几个步骤:
    一、预选符合规划的农用地
    征用农村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否则,不得使用该土地。用地单位在初步选定某农用地为建设用地后,首先应向国地资源、建设、规划等部门咨询是否符合该农用地的各项规划。
    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
    确认农用地可用于建设后,应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并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由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的,由用地单位按规定缴纳选址规费,建设部门颁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三、提交用地预审申请
    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用地单位应持《选址意见书》两年内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该国地资源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四、办理立项等手续
    用地单位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向建设部门、环保局等办理立项、规划、环保许可等手续,并缴纳各项审批费用。
    五、提交用地正式申请
    用地单位再持以上各项审批文件,向原作出预审的国地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
    六、办理审批手续,批准用地
    由国地资源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类型,经各级人民政府审批。
    七、土地征用
    由国地资源局具体负责对农用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进行征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办理征地手续。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以上各项补偿,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由用地单位全额支付。用地单位未按期全额支付到位的,政府应拒绝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
    八、领取用地批准文件
    国地资源局根据批准的供地方案,在征地的补偿、安置补助完成后,向用地单位发出批准用地文件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九、缴纳出让费,获得土地使用权
    土地征用后,该土地即成为国有土地,由国土资源局与土地使用者按照相关规定,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出让供地。用地单位按约定缴纳出让费用。
    十、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开始建设适用土地。
         签订合同并按约缴纳费用后,用地单位才真正获得该土地的使用权,用地单位即可办理建设项目的相关审批手续予以施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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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0****4065

    2017-09-02 01:55:07

    经村集体批复 到乡镇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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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5****8742

    2017-09-02 01:54:51

    、本人提出申请——村社签章——国土管理所——负责人员安排人员会同村建实地选址定点——国土管理所——县国土房管局——国土管理所——建房户。二、农房审批,应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原则,严格审查申请用地的资格和用地标准,在新村居民点之外,原则上只能利用宅基地和未利用地建房,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新村居民点之内,农村居民宅基地控制标准每人20至30平方米,每户用地多不能超过150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新房竣工1个月内应拆除旧房,将旧宅基地恢复耕种条件,退还给集体安排使用。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住宅地,人均宅基地面积已达到上述规定标准限额的,出卖、出租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除回乡的外,禁止批准城镇居民占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建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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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9****3471

    2017-09-02 01:53:53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材料目录
      1、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一式二份)
      2、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
      3、 项目立项文件与政府签订协议等相关材料
      4、 征地费用及补充耕地初步方案、补充耕地资金引入预算说明或证明材料
      5、
    标明用地范围和补充耕地位置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6、 预审机关需下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意见或说明材料
      二、建设用地报件材料目录
      (一) 文字材料
      1、 县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
      2、 建设项目用地报件审查意见
      3、 建设用地申请表及建设单位有关资质证明
      4、 建设用地项目“一书四方案”
      5、 关于补偿费用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及妥善安置被征地农牧民生产、生活保障措施请况说明
      6、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7、 建设项目的核准、备案或批准文件
      8、 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设计文件
      9、 是否压覆以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有关文件或意见
      10、 地质遭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意见书及备案表
      11、 拟征地块的书面告知文书及听证材料
      12、
    拟征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的认证书、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13、
    补充耕地协议书或验收文件
      14、 建设项目用地查看记录表
      15、 公路建设项目用地审查表或铁路建设项目用地审查表
      16、 林地审核同意书
      17、 土地估价报告、草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估价所)
      (二)图件材料
      18、建设用地勘察定界技术报告和勘测定界图
      19、土地利用现状图(1:1万)
      20、补充耕地位置图、补划基本农田位置图(1:1万)
      2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22、建设项目平面布置图或线形工程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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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6****6037

    2017-09-02 01:53:11

    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农村土地征用程序: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时所办理的土地征用程序分以下几个步骤。【步】预选符合规划的农用地。征用农村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否则,不得使用该土地。用地单位在初步选定某农用地为建设用地后,首先应向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等部门咨询是否符合该农用地的各项规划。【第二步】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确认农用地可用于建设后,应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并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由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的,由用地单位按规定缴纳选址规费,建设部门颁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第三步】提交用地预审申请。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用地单位应持《选址意见书》两年内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该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第四步】办理立项等手续。用地单位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向建设部门、环保局等办理立项、规划、环保许可等手续,并缴纳各项审批费用; 【第五步】提交用地正式申请。用地单位再持以上各项审批文件,向原作出预审的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 【第六步】办理审批手续,批准用地。由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类型,经各级人民政府审批。【第七步】土地征用。由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对农用地的权人和使用权人进行征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办理征地手续。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以上各项补偿,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由用地单位全额支付。用地单位未按期全额支付到位的,政府应拒绝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 【第八步】领取用地批准文件。国土资源局根据批准的供地方案,在征地的补偿、安置补助完成后,向用地单位发出批准用地文件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九步】缴纳出让费,获得土地适用权。土地征用后,该土地即成为国有土地,由国土资源局与土地使用者按照相关规定,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出让供地。用地单位按约定缴纳出让费用。【第十步】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开始建设适用土地。签订合同并按约缴纳费用后,用地单位才真正获得该土地的使用权,用地单位即可办理建设项目的相关审批手续予以施工建设。但个别地方在实际操作时,却往往对该程序进行简化,甚至征地程序混乱,由此出现各种期待解决的问题。如果征用部门不合乎上述程序,可以联名到当地土地管理局、执法局,乃至县(市)委、政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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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7****1557

    2017-09-02 01:52:07

    参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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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1144

    2017-09-02 01:51:51

    基本工作流程

      1、征用土地的审核: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上报的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对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2、征用土地的审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并将审查所需的文件、资料及时送该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3、征用土地的审定: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并按规定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30日内审查完毕。

      4、征用土地的批复: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批件后5日内将批复发出。

      申报文件

      1、农用地转用方案;

      2、补充耕地方案;

      3、征用土地方案;

      4、供地方案;

      5、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

      五、征用土地方案的公告

      基本工作流程

      1、征地方案公告: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2、公告的实施: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公告,该人民政府的国土房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征用土地方案的公告。

      3、征地补偿登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4、补偿内容调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国土房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申报文件

      1、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

      2、征用土地方案公告。

      六、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基本工作流程

      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实施:有关人民政府的国土房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人民政府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确定:有关人民政府国土房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5、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审批要求:有关人民政府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6、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管理:有关人民政府国土房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有权要求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定时限内提供支付清单。人民政府国土房管部门有权督促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公布,以便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查询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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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主头像

    132****5484

    2017-09-02 01:51:28

     一、办理用地申请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用地单位应按规定办理征用集体土地的各项手续。

      1、征用集体土地申请:用地单位需要征用土地进行项目建设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区、县级国土房管局提交相关文件、资料,提出用地申请。

      2、征用集体土地受理:区、县级国土房管局接受用地单位提出的征用集体土地申请,经审查对提交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予以受理。

      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用地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包括以下各项主要内容:

      1、申请单位名称;

      2、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立项、规划选址等情况;

      3、建设用地基本情况,包括用地位置、用地面积、土地利用现状等。

      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在建设项目用地申请书后应附具以下各项文件、资料:

      1、用地单位有关资质证明;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3、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4、初步设计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5、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6、占用耕地的,必须提出补充耕地方案;

      7、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二、拟定征地方案

      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以下要求,根据不同情况拟定征地所需相关方案:

      1、建设只占用国有农用地的,区、县国土房管局只需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2、建设只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区、县国土房管局只需拟订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3、建设只占用国有未利用地,按照相关规定应由国务院批准的,区、县国土房管局只需拟订供地方案。

      三、征地审查

      基本工作流程

      1、编制呈报说明书:国土房管局根据各项征地相关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

      2、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国土房管局将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及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一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3、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级人民政府对上报的文件、资料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申报文件

      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时,应附具以下各项文件、资料:

      1、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应当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2、由用地单位提交的、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3、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4、以有偿方式供地的,还应当提供草签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及说明和有关文件;

      5、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

      四、征地审核与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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