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贷款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房产怎么分割? 还贷 房产 离婚 婚前贷款买房 婚后共同还贷

日期:2017-07-14 15:55:42     提问者:139****7531    

3个回答

  • 138****5885

    2017-07-14 16:07:25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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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2条回答

  • 答主头像

    138****8045

    2017-07-14 16:08:31

    根据婚姻法最新解释三:如果婚前买房,只写一方名字,离婚时算一方个人财产,剩余没还清贷款也属于一方债务,婚后共同还贷及相对应的增值部分属于双方共同拥有范围,离婚时平分。如果写的两个人名字不管是婚前买的还是婚后买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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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主头像

    138****3821

    2017-07-14 16:08:06

    一,根据新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婚前一方购买房屋,婚后共同还贷的,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房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还完的贷款属于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共同还贷的部分,未获得产权的一方有权获得补偿。  
    二,《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此时,对于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即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离婚时房屋归属于购买房屋的一方,另一方只能得到一定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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