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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条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而制定,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590号令,公布并施行。

房屋征收条例为何需重新评估?
日期:2016-01-28 15:55:36       提问者:130****9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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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28 15:56:48

近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称条例)实施五周年回顾与展望座谈会在北京大学法学院举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规划司副司长、郑州大学土地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郑振源提出,对于将被征收人捆起来拉走强拆的行为,应以非法拘禁罪和损害财产罪追究刑事责任。

原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赵大光则建议国务院对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评估。

条例立法漏洞

造成强拆事件频发

郑振源表示,《条例》出台五年来,强征强拆事件频发,给政府的信誉和民众财产造成了很大损失。造成这一局面的主要原因是补偿方案谈不拢,一是《条例》本身的疏漏,二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造成的强征强拆。

“房屋价值可以补偿,停业停产损失可以补偿,但没有提土地的补偿,这就出了问题。”郑振源说,土地补偿怎么补,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怎么补,条例里均没有明确的说法。

补偿不应只是

简单的少数服从多数

条例最核心的问题体现在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问题上。《法制晚报》记者注意到,现行条例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少数被征收人不接受补偿价格,怎么办?条例说政府可以按既定的补偿方案自行征收,强征强拆就出来了。”郑振源说,对少数人不同意的、多数人同意的补偿方案要分情况处理。他建议,对不能接受多数人补偿的方案,如果有合情合理的特殊情况,可以另外寻求补助解决办法。

建议

国务院应重新评估《条例》

对于条例中强征强拆,直接负责人应该受处分问题,郑振源表示,谁是“直接负责人”并不明确。

他认为,做出决定征收的人跟决定补偿方案的人,就是直接负责人,应该接受处分。

原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赵大光曾参与了条例征求意见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起草。他认为,目前从征收补偿条例的执行、实施来看,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也存在很多问题。

“补偿标准问题也亟待明确和统一。据我了解,有些地方都有自己的标准,这些标准和新条例的规定是不相符合的,但是个别地方还在执行,这个对拆迁人的权益影响是很大的。”赵大光说。

赵大光建议,国务院应当对征收补偿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评估。

“五年了,条例执行得怎么样,有什么问题,怎么解决,应该评估一下。我们制定法律不是目的,关键是实施,如果法律得不到实施,实施得不好,问题出在哪里,国务院有义务来解决这些问题。”赵大光说。

赵大光还建议,征收补偿当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最好能够通过全国人大修改《土地管理法》有所解决,从根本上能够得到调整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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