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后产生房产纠纷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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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3118
2017-04-07 15:00:451、如果购房者认为商品房认购书有失公平,可以与开发商协商,订立补充协议。在与开发商协商订立补充协议的过程中,我们提出的要求不仅要合法还要合情合理,这样有助于双方缩小差距,提高订立补充协议的可能。补充协议中可以对原合同中不妥的条款进行修改,尽量实现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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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认购书有失公平,认购人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撤销该协议。这种解决方式只适用于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或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及以严重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对其他仅因购房者不满意的合同不适用。
3、如在双方的商品房认购书中有选择仲裁的条款,且该条款有效,购房者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在采取这种方式时,购房者一定要注意采集证据,因为购房者必须以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
其实为了避免纠纷的产生,购房者最好了解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后自己说享有的权利和要承担的义务。
其他2条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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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7283
2017-04-07 15:10:45购房者与售房者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或订购意向书,认购书或订购意向书签订后,一种情况是房屋价格上涨,开发商将房屋另售他人引发纠纷;另一种情况是,认购书所约定的双方要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经双方洽谈,未能对就买卖商品房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购房者起诉要求法院判令双方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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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商品房认购书纠纷需要明确这三个问题:
第一、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属于预约合同、还是本约合同。
第二、法院能否依据商品房认购书中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判决当事人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三、甲乙双方未能对就买卖房屋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是否存在一方违约。 -
133****9301
2017-04-07 15:05:57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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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的履行内容仅仅在于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该签约行为虽然受到预约效力的约束,但毕竟合同的订立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过程,不仅要体现合同自由原则,而且因为商品房买卖认购书毕竟只是预约,如果预约的效力可以强制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的话,实际上其效力与本约没有区别。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四条并没有赋予商品房买卖认购书强制订立本约的效力,而是认为“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
出卖人未取得售房资格的情形有二:一是因具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禁止其转让的;二是预售人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的。(2)违反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确定的签约义务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从该条规定看,定金在此处的作用是作为当事人对信赖利益赔偿额的约定。
2、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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