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南海保障房申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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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2466
2016-11-25 15:13:17(一)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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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人本人和家庭成员的户籍及身份情况证明;
(三)申请人本人和家庭成员的收入状况和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缴纳证明;
(四)申请人本人和家庭成员的住房和其他财产状况;
(五)计划生育证明;
(六)诚信承诺书;
(七)住建管理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应真实、完整、有效。按规定需由相关单位或个人出具证明材料的,相关单位或个人应当出具,并对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各区住建部门定期公布受理保障性住房申请的时间。
属政府投资、社会资金投资、村镇集体经济合作组织投资、商品房配建项目,且面向社会公开租赁的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审批程序如下:
(一)社区居委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承租保障性住房条件进行入户调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送镇(街道)住建部门。
(二)镇(街道)住建部门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经复审符合条件的,应当将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和审核意见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住建部门。
(三)区住建、民政、公安、工商、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应在收到住建部门转交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人口、收入、车辆、财产等有关情况出具审核证明。其中:
区住建部门提供申请人家庭住房信息;
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低保信息;
公安部门提供申请人家庭成员车辆、户籍登记信息;
税务部门提供申请人申请之月前12个月报税、完税信息;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申请人社保缴纳信息;
工商部门提供申请人家庭的工商登记信息;
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申请人家庭公积金缴纳信息。
(四)区住建部门在收齐上述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终审意见。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将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纳入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围,由区住建部门予以登记入册。对拒不配合审查,经审查不合格或因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核实成立的,由区住建部门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人民银行依法配合提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相关账户、存款信息,具体操作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对符合承租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家庭和个人实行轮候配租制度。申请人可在市住建管理部门或所在区住建部门网站查询轮候情况。轮候时间超过1年的,区住建部门应根据相关部门证明材料重新进行调查核实,经审核仍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名单,重新予以公布。对不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由区住建部门按照规定取消资格。
第十九条 产业园区、企业配建自建保障性住房由申请人所在企业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统一对申请人审核,其审核结果报所在区住建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区住建部门应当建立住房保障轮候登记册,将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列入轮候登记册进行轮候。对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含60%)的,轮候时间不得超过3年,其余一般不超过5年。
轮候规则由区住建部门制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轮候信息和轮候规则应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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