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保障房最新政策有哪些? 政策 保障房

日期:2016-07-21 16:28:55     提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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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2****8445

    2016-07-21 16:40:05

    常熟市2015年度住房保障申请于6月1日启动,市民可带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到常熟市住房保障中心登记预审。

    根据5月1日起实施的《常熟市住房保障实施办法》(暂行),今年住房保障首次全面实行货币化保障和共有产权制,促进实现住房保障的公平公正,惠及更多需要保障的对象。货币化保障即取消原有的政府统一建房后实行配租、配售的模式,实行“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两种方式。通俗来说,就是市民买(租)房,政府给予相应补贴,并以补贴额占有房产份额,实行共有产权。这样就避免了保障房建设、装修的“空窗期”,同时压缩了保障房上市交易的获利空间以避免 “投机性”保障申请。

    同时,今年住房保障申请条件进一步放宽。保障范围首次扩大到常熟市三环路以外,申请对象从原有的常熟市区扩大到常熟各镇,将农业转移人口一并纳入保障,实现城乡一体化,在常熟全市范围内均可享受购房补贴,常熟市三环路以外的租房补贴标准按常熟市三环路以内租房补贴标准的70%执行。申请住房保障的收入条件较以往基础略有提高,从2013年度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2310元以下放宽到3105元。租房补贴在原有基础上也作了适当提高。

    根据财政预算安排,2015年度常熟市计划“购房补贴”100户,“租房补贴”50户。若今年申请合格家庭多于年度计划保障户数,将公开摇号确定保障对象,对没有进入年度保障计划的家庭建立轮候名册,进入保障轮候。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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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7918

    2016-07-21 16:46:08

    根据《常熟市住房保障实施办法》(常政发规字[2015 ]2号)相关规定,并经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将2015年度我市住房保障申请基本条件等有关内容通告如下:

    一、保障方式

    (一)住房保障购房补贴;

    (二)住房保障租房补贴。

    申请家庭根据家庭实际情况,在上述二种保障方式中选择其中一种保障方式。

    二、申请基本条件

    (一)住房保障购房补贴

    1.户籍条件:具有本市户籍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户籍连续满5年以上;

    2.收入条件: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3105元以下;

    3.住房条件: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1平方米以下;申请人(含配偶)的父母及已婚子女在本市拥有住房,分户计算后户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75平方米。

    年满30周岁的单身人士(含离异单身)符合上述条件的可单独申请住房保障购房补贴。

    (二)住房保障租房补贴

    1.户籍条件:具有本市户籍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户籍连续满5年以上;

    2.收入条件: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3105元以下;低收入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1940元以下;最低收入家庭为低保户、低保边缘户、特困职工家庭;

    3.住房条件: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1平方米以下;申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在75平方米以下;申请人(含配偶)的父母及已婚子女在本市拥有住房,分户计算后户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75平方米。

    年满30周岁的单身人士(含离异单身)符合上述条件的可单独申请住房保障租房补贴。

    三、申请时间

    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

    四、申请地点

    常熟市住房保障中心 地址:常熟市渠中路太平街金枫家园50幢(藕渠社区旁),联系电话:52923117、52923119。

    五、申请程序

    凡符合申请基本条件的家庭,凭申请家庭、申请人(含配偶)双方父母家庭及已婚子女家庭户口簿及申请家庭所有成员的身份证和上述家庭的房屋产权证明等材料到常熟市住房保障中心参加预审。预审通过并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后到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办理申请手续。

    六、申请时需提供的基本材料

    1.家庭收入情况证明,低保、低保边缘、特困职工家庭应提供相关证件;

    2.房产证、公房租赁证、租房协议等家庭住房状况证明;

    3.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和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4.婚姻状况证明。

    七、其它事项

    1.保障面积规定:申请购房补贴,保障面积为人均21平方米,家庭最高保障面积不得超过90平方米,实际购房面积小于保障面积的,按实际购房面积计算;申请租房补贴,保障面积为人均21平方米,家庭最高保障面积不得超过75平方米;

    2. 住房保障购房补贴标准:保障面积每平方米5000元。所购房屋主房单价的50%高于或等于每平方米5000元时,以每平方米5000元计算;所购房屋主房单价的50%低于每平方米5000元时,以所购房屋主房单价的50%作为补贴标准;

    3.购房限制:在本市范围内自行购买建筑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的普通住宅;

    4.共有产权:(1)、新建商品房以政府补贴额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确定的主房单价,计算政府所占主房面积(保留小数点后二位,下同);(2)二手房(存量房)以政府补贴额除市价格认证中心提供的主房评估单价,计算政府所占主房面积;

    5.住房保障租房补贴标准: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每人每月每平方米6元;低收入家庭每人每月每平方米10元;最低收入家庭每人每月每平方米18元。1、 2人户租住小面积住房尚有困难的情况,对1、2人户家庭补贴提高发放系数,实发系数分别为补贴标准的165%、120%;市三环路外的保障家庭按上述标准的70%补贴;

    6.年度计划保障户数:购房补贴100户、租房补贴50户;申请合格家庭多于年度计划保障户数时,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保障对象,对未进入年度保障计划的家庭建立轮候名册,进入保障轮候。轮候期限为三年(含申请年度),超过三年的应重新申请;

    7.申请家庭拥有汽车的不得申请本年度住房保障;

    8.未尽事宜以《常熟市住房保障实施办法(暂行)》之规定为准;

    9.常熟市住房保障网址:www.jscsfc.com/zfbz;常熟房产政务微信:csfc_gov;政务微博:weibo.com/cswygl;

    10.申请受理后,由属地政府、公安、民政、房产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对申请家庭的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审核;

    11.正在享受2013年度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家庭不参加本年度租房补贴的申请。

    特此通告

    常熟市住房与房地产工作领导小组

    住房保障工作办公室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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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5****2030

    2016-07-21 16:44:33

    第一条 为改进和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保障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住房需求,促进实现住有所居,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1〕126 号)、住建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省住建厅、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全面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苏建房保〔2014〕20号)、省住建厅等《关于推进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工作的意见》(苏建房保〔2014〕671号)等上级相关住房保障的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保障,是指政府向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本市范围内购买或租赁用于自住的房屋时,给予货币补贴,解决其基本住房需求。实行住房保障购房补贴和住房保障租房补贴两种保障方式。

    第三条 市住房与房地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住房保障政策、规划和计划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房产管理处负责本市住房保障的日常工作。

    各属地政府应明确住房保障工作人员,负责辖区内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情况的初审工作及相关事务性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年度保障计划,按规定的资金筹集渠道,确保住房保障工作所需的资金。

    物价部门负责根据有关价格政策核定住房保障补贴标准,加强价格监管。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住房保障工作进行监督,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市住房与房地产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住房保障的资金;

    (二)上级安排的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三)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

    (四)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资金;

    (五)社会捐赠和其它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二章 申请和核准

    第五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住房保障购(租)房补贴:

    (一)具有本市户籍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户籍连续满5年以上;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21平方米;

    (三)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财产低于规定限额;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满足上款规定条件,年满30周岁的无配偶无子女的单身人士,可作为一户(家庭)单独申请。

    上述规定条件需调整的,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申请住房保障原则上以一代已婚家庭为基本单位;若二代(含以上)已婚家庭共同申请的,一代已婚家庭现住房面积超过规定限额,只能由未达规定限额的家庭申请。

    申请家庭中的非本市户籍家庭成员,不计入申请家庭的保障成员。但因下列原因户籍被注销的,可计入申请家庭保障成员:

    1.正在服义务兵役的未婚子女;

    2.在外地就读的未婚子女;

    3.正在服刑的家庭成员。

    第七条 以下房屋认定为申请家庭的现有住房:

    1.家庭成员现有的私有住房;

    2.家庭成员现承租的公有住房;

    3.家庭成员曾经购买过的房改房和保障性住房(政府按原购房价格回购的除外);

    4.申请人(含配偶)父母及其已婚子女在本市的私有住房;

    5.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已转让的私有住房;

    6.家庭成员因继承、受赠、离婚析产等方式取得但尚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其他住房;

    7.家庭成员因离婚未满5年失去的住房;

    8.其他应当认定的住房。

    以上所列住房,认定为申请家庭成员的现有住房,计算申请家庭人均和户均住房面积。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1.原住房征收(拆迁)享受货币补偿或安置房屋不足5年的(符合《常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常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规定的情形除外);

    2.家庭有营业性或生产性用房的(含失去不足5年的情形);

    3.离异前原家庭住房面积在规定限额以上,离异后符合保障条件,但离异时间不足5年的;

    4.申请人(含配偶)的父母及已婚子女在本市拥有住房,分户计算后户均建筑面积超过75平方米的;

    5.拥有宅基地的;

    6.申请家庭拥有汽车的;

    7.其他不得申请住房保障的情形。

    第九条申请住房保障应明确一名家庭已婚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且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申请条件公布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并书面承诺诚信申报,及接受住房和经济状况核查、同意公示的文书。

    申请时需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1.申请表;

    2.家庭人员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3.家庭人员收入证明;

    4.现有住房情况证明;

    5.需提交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住房保障的审核,实行“四级审核、两次公示”。

    所在社区居民(村民)委员会负责初审;属地政府负责二级审核;市住房与房地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三级审核;市住房与房地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最终审定。

    申请家庭现住房审查由市房产登记、管理部门负责;户籍审查由市公安部门负责;收入、财产及婚姻状况审查由市民政部门负责;其他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住房保障的相关审查、复核工作。

    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家庭,由居民(村民)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或者虽有异议但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提交上一级审核部门。

    经市住房与房地产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合格的,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十五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由住房保障部门登记为申请合格家庭。

    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住房保障的年度计划保障户数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

    申请合格家庭多于年度计划保障户数时,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保障对象,对未进入年度保障计划的家庭建立轮候名册,进入保障轮候。轮候期限为三年(含申请年度),超过三年的应重新申请。

    下列家庭按如下排列顺序在同一批中实施优先保障:

    1.保障轮候家庭;

    2.最低收入家庭;

    3.我市同级文件中规定应给予优先保障的家庭。

    申请家庭不接受安置结果,不按规定时间办理相关手续的,作弃权处理。

    申请合格家庭在保障实施前,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主动向住房保障相关职能部门说明情况。对不再符合住房保障原申请、保障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已取得的住房保障资格,按家庭现实情况在申请公告规定的时间内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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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8****3821

    2016-07-21 16:41:15

    常熟市住房保障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进和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保障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住房需求,促进实现住有所居,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1〕126号)、住建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省住建厅、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全面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苏建房保〔2014〕20号)、省住建厅等《关于推进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工作的意见》(苏建房保〔2014〕671号)等上级相关住房保障的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保障,是指政府向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本市范围内购买或租赁用于自住的房屋时,给予货币补贴,解决其基本住房需求。实行住房保障购房补贴和住房保障租房补贴两种保障方式。
    第三条  市住房与房地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住房保障政策、规划和计划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房产管理处负责本市住房保障的日常工作。
    各属地政府应明确住房保障责任部门、落实工作人员,负责辖区内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情况的初审工作及相关事务性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年度保障计划,按规定的资金筹集渠道,确保住房保障工作所需的资金。
    物价部门负责根据有关价格政策核定住房保障补贴标准,加强价格监管。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住房保障工作进行监督,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市住房与房地产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住房保障的资金;
    (二)上级安排的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三)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
    (四)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资金;
    (五)社会捐赠和其它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二章 申请和核准
    第五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住房保障购(租)房补贴:
    (一)具有本市户籍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户籍连续满5年以上;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满21平方米;
    (三)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财产低于规定限额;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满足上款规定条件,年满30周岁的无配偶无子女的单身人士,可作为一户(家庭)单独申请。
    上述规定条件需调整的,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申请住房保障原则上以一代已婚家庭为基本单位;若二代(含以上)已婚家庭共同申请的,一代已婚家庭现住房面积超过规定限额,只能由未达规定限额的家庭申请。
    申请家庭中的非本市户籍家庭成员,不计入申请家庭的保障成员。但因下列原因户籍被注销的,可计入申请家庭保障成员:
    1.正在服义务兵役的未婚子女;
    2.在外地就读的未婚子女;
    3.正在服刑的家庭成员。
    第七条  以下房屋认定为申请家庭的现有住房:
    1.家庭成员现有的私有住房;
    2.家庭成员现承租的公有住房;
    3.家庭成员曾经购买过的房改房和保障性住房(政府按原购房价格回购的除外);
    4.申请人(含配偶)父母及其已婚子女在本市的私有住房;
    5.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已转让的私有住房;
    6.家庭成员因继承、受赠、离婚析产等方式取得但尚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其他住房;
    7.家庭成员因离婚未满5年失去的住房;
    8.其他应当认定的住房。
    以上所列住房,认定为申请家庭成员的现有住房,计算申请家庭人均和户均住房面积。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1.原住房征收(拆迁)享受货币补偿或安置房屋不满5年的(符合《常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常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规定的情形除外);
    2.家庭有营业性或生产性用房的(含失去该类房屋不满5年的情形);
    3.离异前原家庭住房面积在规定限额以上,离异后符合保障条件,但离异时间不满5年的;
    4.申请人(含配偶)的父母及已婚子女在本市拥有住房,分户计算后户均建筑面积超过75平方米的;
    5.拥有宅基地的;
    6.申请家庭拥有汽车的;
    7.其他不得申请住房保障的情形。
    第九条  申请住房保障应明确一名家庭已婚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且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申请条件公布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并书面承诺诚信申报,及接受住房和经济状况核查、同意公示的文书。
    申请时需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1.申请表;
    2.家庭人员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3.家庭人员收入证明;
    4.现有住房情况证明;
    5.需提交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住房保障的审核,实行“四级审核、两次公示”。
    所在社区居民(村民)委员会负责初审;属地政府负责二级审核;市住房与房地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三级审核;市住房与房地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最终审定。
    申请家庭现住房审查由市房产登记、管理部门负责;户籍审查由市公安部门负责;收入、财产及婚姻状况审查由市民政部门负责;其他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住房保障的相关审查、复核工作。
    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家庭,由居民(村民)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或者虽有异议但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提交上一级审核部门。
    经市住房与房地产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符合保障条件的,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十五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由住房保障部门登记为申请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
    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住房保障的年度计划保障户数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
    申请合格家庭多于年度计划保障户数时,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保障对象,对未进入年度保障计划的家庭建立轮候名册,进入保障轮候。轮候期限为三年(含申请年度),超过三年的应重新申请。
    下列家庭在同一批中按如下排列顺序对排列在先家庭实施优先保障:
    1.保障轮候家庭;
    2.最低收入家庭;
    3.我市同级文件中规定应给予优先保障的家庭。
    申请家庭不接受安置结果或者不按规定时间办理相关手续的,均作弃权处理。
    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在保障实施前,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主动向住房保障相关职能部门说明情况。对不再符合住房保障原申请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已取得的住房保障资格,按家庭现状在申请公告规定的时间内重新申请提交审核。
    第三章  住房保障购房补贴
    第十三条  住房保障购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在本市范围内购买用于自住的普通商品住房时,给予货币补贴,实行共有产权,产权面积以保障家庭出资与政府购房补贴额确定,所购住房纳入保障性住房管理。
    第十四条  在政府有可供房源的情况下,符合规定条件的保障家庭也可选择购买政府提供的房源。政府提供房源的销售价格参照市场价格水平确定,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委托开发单位进行销售。
    第十五条  申请人(含配偶)与父母或子女之间发生房屋权属转移的,不得享受购房补贴;购买其他政策性住房不得享受购房补贴。
    第十六条  住房保障购房补贴总额计算:保障面积乘以购房补贴标准。
    保障面积为人均21平方米,家庭最高保障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
    实际购房面积小于保障面积的,按实际购房面积计算。
    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承租公房的,须先退出原承租的公房,方可享受购房补贴。退出的公房不计入现住房。
    第十七条  购房补贴标准参照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的价格等因素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适时调整,向社会公布执行。
    政府公布的购房补贴标准是购房补贴的最高限额。所购房屋主房单价的50%高于或等于购房补贴标准时,以购房补贴标准计算;所购房屋主房单价的50%低于购房补贴标准时,以所购房屋主房单价的50%作为补贴标准。所购房屋主房单价的确认:新建商品房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确定的主房交易价格为准;二手房(存量房)以价格认证中心提供的主房评估价为准。
    第十八条  取得购房补贴保障资格的保障家庭,由住房保障部门核发《住房保障购房补贴资格证明》。保障家庭应在《住房保障购房补贴资格证明》规定期限内购房,在规定期限内未办妥购买相应手续的,取消本次购房补贴保障资格,《住房保障购房补贴资格证明》自动失效。
    保障家庭凭《住房保障购房补贴资格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存量房交易合同》、个人出资证明办理购房补贴手续,由住房保障部门与保障家庭签订《住房保障购房补贴发放协议》,协议应明确补贴金额、补贴发放(领取)方式、补贴退还方式、政府占有的产权面积、违约责任等内容。
    购房补贴不得作为所购房屋的首付款。
    保障家庭提出解除买卖(交易)合同或者因保障家庭原因导致房屋转让方提出解除买卖(交易)合同的,政府不承担买卖(交易)合同中约定的任何违约责任,已经发放的购房补贴,应全额退还政府。
    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时,不再另行办理政府产权面积同意抵押登记的手续。贷款额度应控制在购房人拥有的产权价值范围内。政府不承担个人贷款的还款责任。
    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不得设定除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购房贷款担保以外的抵押权。
    第十九条  享受购房补贴所购住房为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政府所占产权面积按下列方式确定:
    1.新建商品房以政府补贴额除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确定的主房单价,计算政府所占面积(保留小数点后二位,下同);
    2.二手房(存量房)以政府补贴额除以市价格认证中心提供的主房评估单价,计算政府所占面积;
    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应注明房屋性质为“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并载明政府所占产权面积。政府所占面积的产权,登记为我市住房保障部门。
    第二十条  享受购房补贴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时,除政府所占产权面积范围内购买交易契税、印花税由政府承担外,因购房交易而产生的受让方应缴纳的任何税费由保障家庭承担;除购买交易税费以外的与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有关的保障家庭产权面积及政府所占产权面积全部范围内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用、装修资金、修缮资金等相关费用,由保障家庭全额承担;保障家庭承担与共有产权房有关的保障家庭产权面积及政府所占产权面积范围内的全部的修缮、管理、安全责任。保障家庭居住期间,免交政府产权面积部分的房屋租金。
    第二十一条  保障家庭可通过购买政府产权面积取得完全产权。自购房补贴协议签订之日起5年内购买的,可按政府购房补贴额结算或者以市价格认证中心提供的评估价购买;超过5年的,以市价格认证中心提供的评估价购买。交易税费按相关规定各自承担。
    保障家庭转让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时,需经住房保障部门审批,待按照规定将政府产权面积相应转让价格资金汇入政府指定账户或登记部门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专户后住房保障部门向登记部门出具同意转让相关证明,政府产权面积转让价格以市价格认证中心提供的评估价为准。除政府所占产权面积范围内相应交易营业税及附增税费、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由政府承担外,与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转让交易有关的转让方应缴纳的任何税费由保障家庭承担。
    保障家庭提出解除交易合同或者因保障家庭原因导致房屋受让方提出解除交易合同的,政府不承担交易合同中约定的任何违约责任。
    因离婚析产、继承的原因发生产权转移的,个人的产权部分可依法转移,房屋性质仍为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
    第四章  住房保障租房补贴
    第二十二条  住房保障租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在本市范围内自行租赁住房时给予的货币补贴。
    第二十三条  租房补贴申请合格家庭应自行在市场上选择租赁住房;在政府有可供房源的情况下,符合规定条件的保障家庭也可选择承租政府提供的房源。政府提供房源的租金标准参照市场价格水平确定,经相关部门批准后由委托管理机构进行出租。
    第二十四条  住房保障租房补贴总额为:租房补贴面积乘以租房补贴标准。
    保障面积为人均21平方米,家庭最高保障面积不超过75平方米。
    租房补贴面积计算:无房家庭租房补贴面积按保障面积全额计算。有现住房的按保障面积扣除现住房的建筑面积的差额计算。
    第二十五条  市三环路内保障家庭租房补贴标准:
    最低收入家庭:每月人均18元/平方米;低收入家庭:每月人均10元/平方米;中低收入家庭:每月人均6元/平方米。
    针对1、2人户租住小面积住房尚有困难的情况,对1、2人户家庭提高补贴发放额度,在原补贴测算基础上,分别增发65%、20%。
    市三环路外保障家庭租房补贴标准按三环路内租房补贴标准的70%执行。
    租房补贴总额低于每月100元的,按100元发放。
    三环路内、三环路外保障家庭区分按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确定。
    租房补贴标准需调整的,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向社会公布执行。
    第二十六条  承租市场房源的,由住房保障部门与保障家庭签订《住房保障租房补贴发放协议》,协议应明确补贴发放年限、补贴金额、发放方式等内容。
    承租政府提供房源的,由委托管理机构与保障家庭签订租赁合同,租房补贴直接发放至委托管理机构,委托管理机构以《住房保障租房补贴发放协议》确定的租房补贴额度对租金实行相应扣减。
    第二十七条  保障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应主动向住房保障部门报告,住房保障部门按规定调整租房补贴标准;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停止发放租房补贴。
    承租政府提供的房源,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腾退保障性住房:
    1.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经催缴仍不缴纳的;
    2.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配租的保障性住房内居住的;
    3.出租、转租、出借、擅自调换或转让保障性住房的;
    4.损毁、破坏保障性住房,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拒不恢复原状或者不当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租房补贴实行年度审核制,在《住房保障租房补贴发放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前,按政府公告确定的期限参加年度审核,经年度审核合格后方可继续享受住房保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住房与房地产工作领导小组应加强对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住房保障工作办公室对住房保障申请审核档案和保障实施档案实行抽查制度,抽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提出整改意见,由住房保障部门做出相应处理。
    第三十条  住房保障工作接受群众、媒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监督。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违纪违法行为,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
    第三十一条  住房保障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申请家庭弄虚作假,隐瞒户籍、人口、收入、住房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或按照第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应主动说明而未说明的,获得的保障资格应当取消;已发放的补贴按照规定予以收回,已骗购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的,由住房保障部门按协议约定要求其补缴所购住房与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并禁止其5年内再次申请,记入常熟市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由相关主管部门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个人或者单位为他人申请住房保障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住房保障部门给予警告,向社会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承租政府提供的房源应当退出所承租的房源而拒不退出的,由住房保障部门依法处置,并禁止其5年内再次申请住房保障,同时记入常熟市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十五条  正在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在取得其他住房(含宅基地)时,应退出正在享受的保障。在未退出当前保障前,不得办理新购房屋房产交易合同网上备案与权属登记。
    第三十六条  申请家庭只能选择一种住房保障方式。正在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需要调整保障标准或改变保障方式的,应退出正在享受的住房保障,并在申请公告规定的时间内重新申请。
    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政府按原购房价格回购的除外)的保障家庭所有成员,不得再次申请任一形式的住房保障。
    享受过购房补贴的保障家庭所有成员,不得再次申请任一形式的住房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根据《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关于全面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苏建房保〔2014〕20号),从本办法实施起,本市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实行住房保障租房补贴的保障方式。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最低收入家庭是指拥有市民政局当年核准的《常熟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常熟市城乡居民低保边缘救助证》或市总工会当年核准的《常熟市城镇特困职工救助证》的家庭;本办法所称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为本市上年度城镇人均月可支配收入的50%以下;本办法所称中等偏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为本市上年度城镇人均月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下。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以往我市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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