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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五年唯一住房应缴税费以及注意事项
日期:2016-01-18 14:59:06
提问者:138****3821
133****8636
2016-01-18 15:02:52
经济适用房满五年才能上市交易,商品房不满五年也可以卖,但是满五年140平以下的不交营业税,140平以上交差额5.5%营业税。不满五年交全额5.5%营业税。
唯一的话没有个税,不唯一要缴纳20%差额个税。
唯一是指以家里为单位(不包括成年子女)的名下仅有一套住宅,被称为“唯一住房”(商住两用的房子和商铺不在其内)
因为现在北京二手房交易都是客户(买家)出税费和代理费,所以是否满五年唯一就关系着您卖房的价格,同样的房子不满五年的报价肯定要比满五年唯一的低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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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无法过户签订买卖合同的注意事项
答:对于小产权房屋的买卖,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但是在签订买卖合同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确认房屋的权利归属:小产权房屋通常属于集体所有,因此需要确认卖方是否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如果卖方属于某个村集体或农民家庭,需要确认其是否具有合法购买该房屋的权利。 2. 了解房屋的实际情况:在签订买卖合同前,需要了解房屋的现状,包括房屋的质量、装修、配套设施等。如果存在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需要要求卖方进行修复或赔偿。 3. 确认交易价格:小产权房屋的价格往往比较混乱,因此在签订买卖合同前,需要与卖方协商好交易价格,并确保双方达成一致。 4. 约定违约责任:为了避免纠纷,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包括卖方拒绝履行合同、卖方交付的房屋不符合约定、买方未按约定时间付款等情况下的违约责任。 5. 注明交付日期:由于小产权房屋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因此在合同中需要注明房屋的交付日期和方式,确保买方能够按时接收房屋。 6. 保留相关证据:在签订买卖合同过程中,需要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合同文本、收据等,以备后续需要。 7. 咨询专业人士:如果对小产权房屋的交易流程和法律问题不太了解,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中介机构的意见和建议。 总之,在签订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时,需要注意确认房屋的权利归属、了解房屋实际情况、约定违约责任、注明交付日期等事项。同时,需要保留好相关证据,并咨询专业人士的建议。
2023-10-23 09:2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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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买房需要交什么税
答:除开营业税及附加费,也有所得税、合同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此外,营业税如果是企业自己建的,需交两条营 业税,一道是建筑营业税,一道是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2022-09-24 11:2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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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购买房产需要缴纳什么税
答:需要缴纳契税、印花税、房屋维修基金、权属登记费等
2022-09-24 11:2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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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子可以不交税吗?
答:不可以,买房是必须要交税的。如果是赠与过户的房子或是继承过户的房子可以免交一部分税费。
2020-11-13 17: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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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6月卖二手房政策,需要房产证满五年才能卖吗?
答:对,政策限购珠海,二手房要满五年才能出售,
2017-06-09 17:35:27
3个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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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9 17:3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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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有哪些问题需要注意
答:你好,公租房变更承租人条件 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 2、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 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 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 5、没有其他住房。 公租房变更承租人准备材料 (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签订的同意过户协议公证书; (六)过户申请书。 专家指出,只有符合上述五大条件,才能进行公租房变更承租人。另外,申请公租房变更承租人需携带以上证明材料。若申请人为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或者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过户的,可以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变更。公产房变更你需要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领取《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亲属关系证明表》,带着表到原承租人档案所在部门开具,切记要加盖单位人事部门的印章,不可以是单位公章,之后在回到公证处向公证员提交包括《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亲属关系证明表》在内的一下证明材料:1、原承租人的死亡证明;2、所有健在并且具有天津市户口的有权承租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有承租权人包括:原承租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若上述人等有死亡的,需要提供死亡证明);3、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在上述条件齐备的情况下,所有健在的有权承租人必须一起去公证处,在公证员面前达成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协议书,只能由一个人承租,其他人必须放弃。望采纳,谢谢。
2016-03-23 12:4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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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
答:【标题】关于《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内容分类】房产管理【颁布日期】2008-9-25【实施日期】2008-9-25【失效日期】【文号】津国土房管[2008]818号关于《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各委、局、集团公司,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市房产总公司,公用公房经营管理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的管理,切实维护公有住房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4]第72号),结合实际情况,现就《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津国土房管[2007]489号)中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申请变更承租人的规定补充如下:一、承租人子女已故的,已故子女的配偶、子女也可以申请过户。二、承租人死亡时,户籍在承租人承租的公有住房内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外的亲属,经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同意,共同签订同意过户协议书,公证后也可以申请过户。三、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仅有一人的,应当做过户声明,并进行公证。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中有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外的其他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申请过户时,其他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应当达成一致过户意见,并承诺保证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该公有住房的生活居住,对上述意见和承诺进行声明公证(声明书见附件)后,可以申请过户。还有个附件,是《公有住房承租声明书》,你可以自己下载。希望这个对你有帮助。
2014-03-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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