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房地产公司已经预售的商品房可以进行财产保全吗? 房地产 商品房 公司

日期:2015-09-28 14:37:50     提问者:136****2732    

1个回答

  • 131****7918

    2015-09-28 14:45:08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4条第1款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所谓合同生效,就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约束力。具体到该事件中,您与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订的房屋预售合同能否得到法律的保护,关键是要看合同是否生效。我国法律规定商品房买卖必须经登记,否则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但是并未规定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房屋买卖合同就不成立。据您所述,您已经与京苑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且您已经交付了房款,所以此合同业已生效,受法律保护。虽然建材公司与法院行为都是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但是如果用该房屋来满足建材公司的债权要求,就必然与您及所有该单元的房主与房地产公司所签订的合法合同相冲突。法院的行为实际上是在对正常履行过程中合同的侵害,其直接侵犯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您完全可以请求法院裁定解除查封。症结所在本问题的症结在于咨询者对已预售的房屋能否进行财产保全这一问题认识不清楚。律师提醒与注意事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您的合法权益受损,即使对方是司法机关也要勇敢地通过法律的途径与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我们应树立法律意识,积极地用法律的手段保护自己。您对法院“财产保全”这——行为提出异议,最迟也应在一审判决前提出,否则法院判决下达生效之后,就只能提起诉讼,这样事情就会变得复杂,不利于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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