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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筑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5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85号发布了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的公告,批准《住宅建筑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368—2005,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住宅建筑规范的基本规定和外部环境
日期:2016-01-16 13:09:58       提问者:135****8742

132****2586

2016-01-16 13:11:12

人行道在交叉路口、街坊路口、广场入口处应设缘石坡道,其坡面应平整,且不应光滑。坡度应小于1:20,坡宽应大于1.2m。
3 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5m。
4.3.4 居住用地内应配套设置居民自行车、汽车的停车场地或停车库。
4.4 室外环境
4.4.1 新区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0% 。
4.4.2 公共绿地总指标不应少于1m2/人。
4.4.3 人工景观水体的补充水严禁使用自来水。无护栏水体的近岸2m范围内及园桥、汀步附近2m范围内,水深不应大于0.5m。
4.4.4 受噪声影响的住宅周边应采取防噪措施。
4.5 竖 向
4.5.1 地面水的排水系统,应根据地形特点设计,地面排水坡度不应小于0.2% 。
4.5.2 住宅用地的防护工程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台阶式用地的台阶之间应用护坡或挡土墙连接,相邻台地间高差大于1.5m时,应在挡土墙或坡比值大于0.5的护坡顶面加设安全防护设施;
2 土质护坡的坡比值不应大于0.5;
3 高度大于2m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住宅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其下缘与住宅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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