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备案登记办理指南
共3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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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2466
2016-01-18 15:21:26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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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办理条件和对象范围如下:
·办理条件:
房屋租赁当事人签订或变更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登记要件(资料)进行备案。
·办理对象及范围:
五城区以及高新区市属以上(含市属)单位的非住宅房屋租赁。
2提交材料
房屋出租人向登记机关提供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所需要件。
·所需材料:
1、房屋租赁合同;
2、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及出租方身份证明文件;
3、承租方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明文件;
4、出租共有房屋,还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文件;
5、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应提交房屋所有权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6、出租已抵押的房屋,还应提交房屋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7、登记部门认为必需的其他文件。
如果是单位出租,还需携带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明文件。
·办理地点:成都市各区县房产管理地点
·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 9:00—12:00;下午13:00—17:00
·法定时限:一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一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市房管局(租赁科)联系方式: 028-86279103
3领取证书
房屋出租人领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
注:根据成都市政府令150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取消部分收费项目和降低收费标准的决定》的文件精神,不收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费。
·办理地点:成都市各区县房产管理地点
·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 9:00—12:00;下午13:00—17:00
·法定时限:一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一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市房管局(租赁科)联系方式: 028-86279103
其他2条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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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5885
2016-01-18 15:23:05第一部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查看全文 3
一、提出申请
房屋租赁当事人必须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1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租赁管理所申请合同登记或者备案。
二、当事人须提交以下文件
(一)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的其它有效证件(留存复印件)
1、符合条件进行合同登记的(根据情况提供下列一种资料即可),例如:
A、《房地产证》(如房地产证抵押的,出租人必须告知承租人);
B、已开具付清房款证明的《购房合同书》;
C、《按揭合同》(如未注明房屋面积、用途的须另提供《购房合同》复印件)
D、已生效的法院判决或仲裁文书;
E、拍卖竞得已生效的法律证明文书;
F、其他有效产权证明文件。
2、不符合登记条件,需要办理备案的,应提交房屋使用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房地产租赁合同书》
(三)出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
1、出租人为个人的
A、有效身份证件(留存复印件);
B、委托他人代管或办理的,须出具房屋所有人的授权委托书,如以被委托人名义签定合同,委托人须在授权委托书上表述清楚;
境外所有人应出具经公证或认证的委托书;
C、共有房屋须出具其它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境外共有人应出具经公证或认证的委托书;
2、出租人为单位的
A、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批文或工商营业执照(留存复印件);
B、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留存复印件);
C、委托他人代管或办理的,须出具房屋所有人的授权委托书,如以被委托人名义签定合同,委托人须在授权委托书上表述清楚;
境外所有人应出具经公证或认证的委托书;
(四)承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
1、承租人为个人的
A、本市居民提交特区身份证;暂住人员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或进入特区有效证件,其中20至49岁的育龄妇女需提供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核验的《流动人员计划生育证明》;境外人员提交深圳市公安局颁发的居留证件;(以上均须留存复印件)
B、委托他人办理的,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如以被委托人名义签定合同,委托人须在授权委托书上表述清楚;境外当事人的委托书应经过公证或认证;
2、承租人为单位的
A、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批文或工商营业执照(留存复印件);
B、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留存复印件);
C、委托他人办理的,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如以被委托人名义签定合同,委托人须在授权委托书上表述清楚;境外当事人的委托书应经过公证或认证。
第二部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其它事项
一、转租合同的登记(备案)
当事人需提交下列文件:
(一)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律资格证明;
(二)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文件;
(三)已登记(备案)的原房屋租赁合同。
二、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
当事人需提交下列文件:
(一)租赁当事人提交的合同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合同变更协议书或者补充协议;
(三)已登记(备案)的原房屋租赁合同;
(四)已办理备案的有效合同申请办理合同登记,须提交已取得的符合登记条件的产权资料。
三、有效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
(一)当事人提交注销有效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申请书;
(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自愿解除有效租赁合同的,须提交租赁双方签章的解除租赁合同协议书;
当事人单方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的,须提交已解除租赁合同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禁止出租的房屋
《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第十条禁止下列房屋出租:
(一)被有关主管部门确定为危险房屋不能使用的;
(二)已公布房屋拆迁公告的;
(三)无房屋权利证明材料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 -
139****6823
2016-01-18 15:21:39一、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需提交的证件
查看全文 3
1. 房地产权证或其他合法的权属证明(复印件需单位加盖公章,个人签字);
2. 房屋租赁合同原件;
3. 租赁双方身份证明;
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 收费标准和依据
住宅:100元/套次 非住宅:每次120元—350元
鲁价费发[2002]171号和青价费[2002]189号文件
三、 办理地点
市内四区申办《房屋租赁证》,均可就近在下列任何窗口办理:
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一楼大厅6号租赁登记窗口
(市南区巫峡路9号)
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东部交易处租赁登记窗口
(市南区新浦路6号)
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市北交易处租赁登记窗口
(市北区南京路236号)
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四方交易处租赁登记窗口
(四方区重庆南路120号)
四、 房屋租赁中心办公地点
青岛市市北区南京路236号
五、 咨询服务电话
83662666 83662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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