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建筑规范的基本规定和外部环境 住宅建筑 环境

日期:2016-01-16 13:09:58     提问者:135****8742    

4个回答

  • 139****6823

    2016-01-16 13:10:34

    3.1 住宅基本要求
    3.1.1 住宅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
    3.1.2 住宅选址时应考虑噪声、有害物质、电磁辐射和工程地质灾害、水文地质灾害等的不利影响。
    3.1.3 住宅应具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
    3.1.4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套内空间和设施应能满足安全、舒适、卫生等生活起居的基本要求。
    3.1.5 住宅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必须具有足够的可靠性。
    3.1.6 住宅应具有防火安全性能。
    3.1.7 住宅应具备在紧急事态时人员从建筑中安全撤出的功能。
    3.1.8 住宅应满足人体健康所需的通风、日照、自然采光和隔声要求。
    3.1.9 住宅建设的选材应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3.1.10 住宅必须进行节能设计,且住宅及其室内设备应能有效利用能源和水资源。
    3.1.11 住宅建设应符合无障碍设计原则。
    3.1.12 住宅应采取防止外窗玻璃、外墙装饰及其他附属设施等坠落或坠落伤人的措施。
    3.2 许可原则
    3.2.1 住宅建设必须采用质量合格并符合要求的材料与设备。
    3.2.2 当住宅建设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必须经相关程序核准。
    3.2.3 未经技术鉴定和设计认可,不得拆改结构构件和进行加层改造。
    3.3 既有住宅
    3.3.1 既有住宅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遭遇重大灾害后,需要继续使用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进行处理。
    3.3.2 既有住宅进行改造、改建时,应综合考虑节能、防火、抗震的要求。

    0

其他3条回答

  • 答主头像

    132****2586

    2016-01-16 13:11:12

    人行道在交叉路口、街坊路口、广场入口处应设缘石坡道,其坡面应平整,且不应光滑。坡度应小于1:20,坡宽应大于1.2m。
    3 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5m。
    4.3.4 居住用地内应配套设置居民自行车、汽车的停车场地或停车库。
    4.4 室外环境
    4.4.1 新区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0% 。
    4.4.2 公共绿地总指标不应少于1m2/人。
    4.4.3 人工景观水体的补充水严禁使用自来水。无护栏水体的近岸2m范围内及园桥、汀步附近2m范围内,水深不应大于0.5m。
    4.4.4 受噪声影响的住宅周边应采取防噪措施。
    4.5 竖 向
    4.5.1 地面水的排水系统,应根据地形特点设计,地面排水坡度不应小于0.2% 。
    4.5.2 住宅用地的防护工程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台阶式用地的台阶之间应用护坡或挡土墙连接,相邻台地间高差大于1.5m时,应在挡土墙或坡比值大于0.5的护坡顶面加设安全防护设施;
    2 土质护坡的坡比值不应大于0.5;
    3 高度大于2m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住宅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其下缘与住宅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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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主头像

    135****5141

    2016-01-16 13:10:53

    4.1.3 住宅周边设置的各类管线不应影响住宅的安全,并应防止管线腐蚀、沉陷、振动及受重压。
    4.2 公共服务设施
    4.2.1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9类设施。
    4.2.2 配套公建的项目与规模,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期交付。
    4.3 道路交通
    4.3.1 每个住宅单元至少应有一个出入口可以通达机动车。
    4.3.2 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双车道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宅前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2.5m;
    2 当尽端式道路的长度大于120m时,应在尽端设置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地;
    3 当主要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
    4 在抗震设防地区,道路交通应考虑减灾、救灾的要求。
    4.3.3 无障碍通路应贯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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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主头像

    139****7237

    2016-01-16 13:10:42

    外部环境
    4.1 相邻关系
    4.1.1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4.1.1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老年人住宅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h的标准;
    2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h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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