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廉租房并轨是什么意思? 廉租房 是什么意思

日期:2015-12-30 16:56:41     提问者:133****8636    

3个回答

  • 138****8383

    2015-12-30 16:57:28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都是保障性住房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在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其平行运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一是两者虽都属于租赁型保障房,但面向的群体不完全一样,申请人容易混淆;二是住房保障需求和供应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近年来部分地方出现了保障房与保障对象不相匹配的情况;三是平行运行不利于两项制度间的政策衔接,给老百姓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近年来,一些地方在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方面作出了积极探索。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和《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会同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起草了《通知》。
    根据《通知》,从2014年起,廉租住房将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合并后统称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建设计划将(含购改租等筹集方式)统一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此前已经列入廉租住房建设计划的项目继续建设,建成后全部纳入公共租赁住房进行管理。
    《通知》还要求各地整合原有的管理资源,建立统一的申请受理渠道、审核准入程序,方便群众申请,提高工作效率。各地要根据房源情况,综合考虑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收入水平、申请顺序、保障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轮候排序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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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8445

    2015-12-30 16:59:06

    保障房并轨就是要力求最大限度争取资金支持,最大限度方便群众,最大限度便于分配管理。
      近日,上海正在研究探索公共租赁住房与廉租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营机制,希望打通廉租房、公租房之间的“隔断”,力争实现房源的互通和共享。而实际上,近来各地将廉租房和公租房并轨的呼声都颇高,原因是在核定收入难度大?法律法规不完善等情况下,保障性住房的供应类别若分得太细,容易增加寻租空间和资源浪费?  解决“区分太细”弊端
      同为保障性住房的廉租房和公租房由于针对的人群不同,原本一直实行房源分开管理。但由于配租需求房源与实际房源供应的不平衡,导致廉租房过剩空置,而公租房则供不应求。
      目前,上海的廉租房和公租房有着不同的准入及分配标准,因而能照顾到不同收入群体的住房需求。但是专家指出,同样作为租赁型的保障性住房,如果“区分太细”则容易影响管理成本和运行效率,存在一定的弊端。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副巡视员李东也坦言,职能配置“精细化”有助于措施的落实,但也容易影响到运行效率,提高了管理成本。
      并轨之后,廉租房和公租房制度则可以在保持各自差异性的基础上,实现“统筹管理”和“差额补贴”。例如,两者的供应对象仍然不同,政府对廉租房对象予以单独的货币补贴;同样的房源,既可以用作廉租房,也可用作公租房,但只有适配适用的公租房房源才会转化为廉租房;另外,资金、管理、运营等方面也都会灵活统筹起来。
      各地经验可供借鉴
      在杭州,目前已计划将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并轨管理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并建立起“房源库”进行统筹管理调配。除了房源、资金可统筹管理调配之外,房屋装修标准的统一、租金的差别化实施都将推动保障房的无缝衔接。
      而南京目前廉租房和公租房在统计上已经合并,部分保障房小区内,廉租房更是与公租房建在了一起。南京市保障房集团有关人士介绍说,未来住在一个保障房小区里的居民,可以先是廉租房住户,生活条件变好后,转为公租房住户。住户只需在租金上发生变化,不用再搬家了。
      统筹与市场相结合
      对此,北京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常务副主任邹劲松认为,廉租房家庭收入较低,其生活方式可能与商品房家庭有很大差别,对后期的物业管理会带来考验。如果能使廉租房家庭和公租房家庭“混住”,由于公租房家庭收入稍高,能将小区的品质提升,便于管理和服务。
      而中国房地产研究会会长刘志峰则进一步建议,并轨运营可以实行市场定价、分档补贴、租补分离的运行机制。他提出,在建设过程中,不再区分廉租房和公租房,既可由政府投资建设,也可吸引包括民间资金在内的社会资金。为提高运营效率,运营管理主体还可与建设主体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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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7****4019

    2015-12-30 16:58:42

    市房管局、市发改委、市建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民政局、市物价局等八部门联合下发《西安市租赁型保障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开始施行。

      《办法》将公租房、廉租房整合并轨为租赁型保障房。“两房并轨”管理后,保障对象扩大为本市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职工、有稳定职业且在本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住房困难人员。

      建设

      保障房面积不大于60㎡

      《办法》适用范围为“城六区”及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西安浐灞生态区、西安国际港务区、西安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的租赁型保障房的规划、建设、分配、运营、监督和管理。其他区县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实施办法。

      ■面积:租赁型保障房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新建成套租赁型保障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应执行国家宿舍建筑设计规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非新建方式筹集的,要坚持小型、适用、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则。

      ■配套设施:租赁型保障房项目设计必须按规划要求配置足够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集中新建和易地集中配建的租赁型保障房项目,机动车位按照百平方米0.8个配置,非机动车位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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