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证不全属于违建吗 五证 五证不全

日期:2015-09-29 13:23:09     提问者:139****6823    

1个回答

  • 139****1601

    2015-09-29 14:55:32

    无证房或证件不全的房屋不等于违法建筑。造成房屋没有产权证或者证件不全,有一定历史原因,也有法律规定不明确的原因,所以在这种复杂的背景下不能简单粗暴的以是否有产权证为唯一标准来确定补偿,甚至执行强拆。根据《物权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因合法建筑、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是发生效力。这一规定确立了建筑物权,无证房或证件不全的房屋不再一律是违法建筑,将在一定程度上规范违法建筑的界定和处理。是否属于“违法建筑”要分别从土地使用、用地规划、工程规划、施工许可、竣工验收、装饰装修等环节进行分析,不能一概而论。无证房或者证件不全的房屋被当作违章建筑而无偿拆除的依据可能主要是物权法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以登记为准”和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相关规定。这里显然存在对法律规定的理解错误。其中只有“依据法律规定应当拆除的建筑”才是征收条例所指的“违法建筑”,不能无限制的扩大解释,损害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的规定》
    四、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妥善解决遗留问题
    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解决城市房屋拆迁中久拖不决的遗留问题。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对政策不明确但确属合理要求的,要抓紧制订相应的政策,限期处理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解决。对因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能力完成建设项目导致拆迁补偿资金不落实、安置用房不到位的问题,地方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开发企业抓紧落实;或先行解决拆迁补偿安置问题,再根据法律法规和拆迁合同约定,追究开发企业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
    (一)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
    (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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