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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现在用楼盘广告语需要注意些什么?
日期:2015-12-30 13:42:57
提问者:130****9331
132****1144
2015-12-30 13:45:57
《解释》首次将房地产开发商就商品房所作出的一些广告说明和宣传资料定性为要约。“要约”这一法律概念,也随着《解释》的出台第一次进入房地产公司的视野,而成为销售部门常挂在嘴边的“口头禅”。今天给大家讲课之前,公司销售部门就“销售广告”和“要约”的问题和我交流过意见。我想,要弄清楚“要约”和“要约邀请”的问题,应该从《合同法》对要约和要约邀请怎么定义讲起。以后有机会再专题给大家讲《合同法》。
《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投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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