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上海房产税如何征收计算的? 上海房产税 计算 如何征收

日期:2014-03-19 00:00:00     提问者:135****6638    

5个回答

  • 138****1827

    2014-04-02 00:00:00

    规定从2011年1月28日起,凡在上海新购住房的购房人,均应在办理房地产登记之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下文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房产税征免认定手续。征收范围:包括上海市居民家庭在上海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和非上海市居民家庭在当地新购的住房。征收标准:上海市居民家庭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税基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适用税率暂定为0.6%。对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当地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计算方法:上海应税住房年应纳房产税税额(元)=新购住房应征税的面积(建筑面积)×新购住房单价(或核定的计税价格)×70%×税率。Eg:一居民家庭3人原先有105平存量房,现新购123平米,单价21500元计算方式:105123-180=48平48*21500*70%*0.6%=4334.4元申报办理房产税征免认定手续所需材料:房产税认定申报表,并提交房产交易合同(包括新建商品住房的房屋交接书),新购住房的契税完税凭证,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购房人的户籍(或居住)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无住房同住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申请计入无住房同住人的提供)等资料。领取《原有住房信息查询申请表》、管税务机关收到购房人提供的原有住房书面查询结果后的10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核认定结果,向购房人签发《上海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通知书》纳税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凭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缴清当年度应纳税款。未按时足额缴纳的,逾期缴纳的税款从次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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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4条回答

  • 答主头像

    135****9937

    2014-03-21 00:00:00

    可以查看相关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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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主头像

    138****2775

    2014-03-21 00:00:00

    规定从2011年1月28日起,凡在上海新购住房的购房人,均应在办理房地产登记之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下文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房产税征免认定手续。
    征收范围:包括上海市居民家庭在上海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和非上海市居民家庭在当地新购的住房。
    征收标准:上海市居民家庭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税基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适用税率暂定为0.6%。对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当地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
    计算方法:上海应税住房年应纳房产税税额(元)=新购住房应征税的面积(建筑面积)×新购住房单价(或核定的计税价格)×70%×税率。
    Eg:一居民家庭3人原先有105平存量房,现新购123平米,单价21500元
    计算方式:105123-180=48平48*21500*70%*0.6%=4334.4元
    申报办理房产税征免认定手续所需材料:房产税认定申报表,并提交房产交易合同(包括新建商品住房的房屋交接书),新购住房的契税完税凭证,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购房人的户籍(或居住)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无住房同住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申请计入无住房同住人的提供)等资料。
    领取《原有住房信息查询申请表》、管税务机关收到购房人提供的原有住房书面查询结果后的10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核认定结果,向购房人签发《上海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通知书》
    纳税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凭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缴清当年度应纳税款。未按时足额缴纳的,逾期缴纳的税款从次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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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主头像

    135****5141

    2014-03-21 00:00:00

    房产税税率减免依据以全市平均销售价格14213元/平方米为准,不会根据各环线区域的均价计算。纳税人年应纳房产税税额(元)=新购住房应征税的面积(建筑面积)×新购住房单价(或核定的计税价格)×70%×税率,以100平方米应征税面积、3万元/平方米单价计算,纳税人年应纳房产税税额为.6%=12.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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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主头像

    131****9683

    2014-03-22 00:00:00

    财政部长谢旭人昨日在答记者问时指出,政府会在上海与重庆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适当扩大试点范围。只是,房产税在上海与重庆的试点已一年有余,但从制定重庆和上海房产税如何计算方面,以及市场的反映来看,房产税的征收试点对房地产市场产生的影响不大,对遏制高房价所起到的作用更是十分有限。为何在成熟的市场体系下行之有效的房产税收制度在中国却会水土不服?在笔者看来,当前的房产税不是要不要推行的问题,而是是否能建立起一套公正公平的房产税收制度的问题。依照各国现行房地产的税制,每一处土地及房屋都得根据政府定期查定之价格加以计算征税。为此,政府通常会每隔一段时间对所管辖区域内的房地产进行估价,然后,每幢房产根据查定价格纳税。而这一价格,在下次价格查定之前,如果没有重大事故发生,不得变更。政府在查定房地产价格时通常采取市场交易法、成本法或资本法。欧美国家房地产市场较为发达,市场交易法应用得最为普遍,特别是对自用住宅的估价,这种方法更是便利。不过,无论是哪种房地产价格计算方法,对于房地产税基的认定,各国政府都会用明确的法律来规定,以减少房地产课税的随意性与不公平性。各国房地产税多采用单一税率。同时,如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一样,房地产税的征收同样对某些特定住房设定各种优惠减免办法。不过,要征收房产税需要一定的基础条件:一是详实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即每套住房都必须要有清楚的档案,它是什么时候建成、谁持有、交易价格如何变化等;二是用科学的方法对房地产进行低成本估价;三是政府的税收征管能力,如房地产税的税基、税率及其他税种之间的关系、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税收分配、征税减免与优惠对象确立等。就目前情况来看,中国征收房产税的基础条件并不成熟,我们不仅没有公平公正的房产税收制度,也没有对现在住房有清楚连续的档案、住房价格评估机构及市场等。如果要开征房产税,我们就得先对现有住房进行全面普查,建立起住房的历史档案。没有住房的历史档案,房产税的税基与税率就无从入手。然后,我们要建立起公平公正的房产税收制度,以此来确定对不同住房采取不同的税收优惠减免。绝大多数民众根本不用担心开征房产税就一定会让自己多交税。现有的二手房市场也需要变得成熟,而且要建立起科学规范的住房价格评估体系,以此确定住房的价值。面对巨大的房地产泡沫,要遏制高房价,开征房产税当然十分必要。但是,如果不具备这些基础条件,仅仅是为了征收房产税而征收,那么这样的房产税收制度能够起到的作用是十分有限的。在这些基础条件还不成熟的背景下,要遏制高房价可先从住房交易流转环节入手,制定严厉的住房交易税及住房交易所得税。等条件满足后再行征收,效果可能会好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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