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共有产权保障房 共有产权 保障房

日期:2014-05-25 00:00:00     提问者:133****2757    

3个回答

  • 137****1557

    2014-08-05 00:00:00

    共有产权房就是政府部门与个人共同拥有产权的,在达到一定条件后可以变更为个人完全产权的,也是商品房,就是权属是多个部门所有,交易环节上有所限制

    0

其他2条回答

  • 答主头像

    139****0405

    2014-05-27 00:00:00

    房产权本来是不分大小,只有一种定义,但由于我国的一些特色,形成了社会上一些约定成俗的说法,对“大产权”和“小产权”在不同情况下有不同解释。

    第一种解释:发展商的产权叫大产权,购房人的产权叫小产权,这种叫法是因为购房人的产权是由发展商一个产权分割来的,相对讲发展商的大,购房人的小。这种解释对购房人分清买的什么房没有太大关系。

    第二种解释:国家发产权证的叫大产权,国家不发产权证的,由乡镇政府发证书的叫小产权。购房人要注意的是乡镇政府发证书的房产实际上没有真正的产权。这种房没有国家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国土房管局也不会给予备案。

    第三种解释:买的房再转让时不用再交土地出让金的叫“大产权”,再转让时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小产权”。按这种解释普通商品房就是“大产权”房,经济适用房就是“小产权”房,对这个区别购房人可从合同第一条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形式中加以确认。房地产商提供的土地证明如果是通过“划拨”得来,就是这里说的“小产权”;如果是通过“出让”或“转让”得来,就是这里所说的“大产权”。二手房、集资建房、房改售房、回迁房不在笔者本文讨论的范围之内,可以使用标准合同,也可使用其他合同。

    最近笔者又听到网友介绍:现在有些开发商将项目的尾盘不再出售产权,而是出售使用权。买这种房比买同类产权房便宜,但购房人还要每月按政府规定的公房出租价格交纳房租(现在是3元/平方米)业内管这种房也叫小产权房。对这种情况,笔者提醒购房者买这种房只是买了使用权,完全谈不到产权,当然这种合同和商品房的标准合同也没什么关系了。

    因此购房人签合同时,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应该三选一,不能糊里糊涂都保留。如果一个都选不出来,就要考虑一下自己买的房将来是否根本不会得到国家发的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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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主头像

    132****2819

    2014-05-28 00:00:00

    在建部已经完成了《基本住房保障条例》的草稿中,购置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须和政府“按份”共有产权已然成为“刚性”规定。联系生活中的实际情况,笔者以为保障房“产权共有”没那么简单。其一是保障房的价值评估。“承购人产权份额,按照保障性住房价格占购房时同地段相似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比例计算”,这样的算法,许多人者恐怕难以接受。时间概念,地段概念,参照房概念,都实在太相对了。而且房价参照周边商品房计价,可是保障房的质量谁来担保?二是政府既是保障房的建设、分配、管理者,又是产权人之一,多个角色集于一身,很容易使购房者处于不利地位,从而违背公平、公正。既然产权共有,就意味着购房者与政府处于平等的主体地位,当二者对估值、房屋质量等产生纠纷,如果再由政府同一部门或其它部门来出面解决,显然让人难以信服。因此,产权共有需要有一个利益关系之外的第三方,来对纠纷做出相应的裁决。那么,谁有资格、有能力担任这个“第三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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