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赠与房产手续费少不少 赠与房产 手续

日期:2015-07-22 12:25:14     提问者:131****4296    

1个回答

  • 137****3717

    2015-07-22 15:40:06

    国家税务总局在7月3日发布的2015年第50号公告中规定,个人以离婚财产分割、赠与特定亲属、赠与抚养人或赡养人方式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免征营业税规定的,在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时,无需提供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赠与合同公证书”。该公告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公证费用不用在缴纳。 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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