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解:唐山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拆迁 房屋 拆迁补偿标准 农村房屋 房屋拆迁补偿

日期:2014-03-04 00:00:00     提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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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4****5057

    2014-03-04 00:00:00

    唐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2004年10月27日唐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5年3月25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颁布日期:20050330实施日期:20050701颁布单位:唐山市人大常委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三章拆迁估价第四章拆迁补偿与安置第五章拆迁裁决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经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5年3月25日批准,并按照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的批准决定进行了修改,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2005年3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当坚持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维护社会公平、保障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第四条市人民**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县(市)人民**确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县(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好拆迁管理工作。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五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市或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房屋拆迁申请书和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红线图);(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足额到账证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房屋拆迁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告知有关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的权利,并自收到拆迁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房屋拆迁许可决定。准予拆迁许可的,拆迁人与金融机构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起五日内签订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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